吳某某與張某某、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0閱讀量:(1230)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向民商初字第13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玉瓊,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冰,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玉瓊、李冰,被告張某某、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原、被告間系朋友關系。2014年3月,被告以倒賣煤炭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5月24日,月利率為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人民幣4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15040元,逾期利息13536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收到原告借款不是400000元,該筆借款是原告幫忙在小額貸款公司貸的,原告以其廠子作為抵押,被告做擔保人,以原告的名義借款400000元,小額貸款公司直接扣除3個月利息36000元以及手續(xù)費8000元,原告只給付被告330000元。當時被告給原告出具了400000元借據(jù),被告不應當償還400000元,只應當償還330000元。

被告安某某辯稱,對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不知情,被告張某某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借款不應由被告安某某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欠條及借款說明各一張。證明: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月利率3%,自2014年3月24日起,借款期限二個月。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張某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提出被告張某某實際收到借款33萬元。被告安某某表示,因對借款一事不知情,不發(fā)表質證意見。

被告張某某、安某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本院通過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jù),具有真實性,能夠證明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本院對原告所舉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原告所舉的證據(jù)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原告與被告張某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原告以自己的名義為被告在佳木斯匯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貸款400000元,并由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郊區(qū)望江鎮(zhèn)望勝村的廠房(產(chǎn)權證號:20140200103)及設備做抵押,由被告張某某作擔保。雙方在辦理了相關貸款手續(xù)后,佳木斯匯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預先扣除2個月的利息24000元、手續(xù)費7000元后,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發(fā)放貸款369000元,該款項全部由被告張某某支取并使用。被告張某某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400000元的借條,并承諾借款期限2個月,按月利率3%計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未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據(jù),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張某某的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本院對原告主張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原告主張月利率為2.82%,該約定及主張的利率高于有關民間借貸法律的限制性規(guī)定,本院對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對于被告主張實際收到借款330000元的抗辯理由,由于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36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4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2469元,由被告張某某、安某某承擔68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傳斌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解 爽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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