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15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疏勒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勒民初字第752號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乃文,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曉明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乃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于2005年認識,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記結婚,定居于疏勒縣至今。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于某某。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深入,加之婚后被告長期無業(yè),導致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瑣事頻繁發(fā)生爭吵。現(xiàn)女方長期外出不歸,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兒子于某某由被告劉某某撫養(yǎng),位于疏勒縣某某小區(qū)某號樓某單元室房屋歸原告于某某所有。

被告劉某某未到庭應訴,提交答辯狀一份,稱同意與原告離婚,同意撫養(yǎng)婚生子于某某,但原告需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yǎng)費,并要求原告返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經(jīng)審理查明,某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在澤普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于某某?,F(xiàn)原告于某某以與被告劉某某婚前了解不夠深入,婚后因瑣事頻繁發(fā)生爭吵,及被告劉某某長期外出不歸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請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于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原、被告的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經(jīng)民政局登記結婚的事實。

二、婚生子于某某戶口本一份,證明于某某系原、被告婚生子。

三、疏勒縣博望社區(qū)居委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并于2010年至今在疏勒縣某某小區(qū)某號某單元某室居住的事實。

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對以上證據(jù)均未進行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只是雙方因家庭瑣事處理不妥所致,原告雖主張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但又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加以印證,故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應當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雖提交答辯狀一份,但因被告未到庭應訴,故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無法查清。為維護社會及家庭的穩(wěn)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本院認為,應該給予原、被告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將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喀什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曉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樂樂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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