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劉某某、某某公司民間借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0閱讀量:(1103)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張灣民一初字第00829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緒文,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某。

被告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左某某(被告劉某某的妻子),約45歲。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左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熊偉擔任審判長,助理審判員彭劍(主審)、人民陪審員余策兵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左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鄂張灣民保字第000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了被申請人劉某某車牌號為鄂CBxxx5號的納智捷牌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xù)。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因資金短缺,于2012年10月12日向我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為36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條一份。現(xiàn)因借款到期,經我多次催要無果,故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左某某償還我借款及利息共計13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借條1份及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2張,用以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款事實。

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左某某未到庭進行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及質證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左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為36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原告李某某分別于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0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劉某某支付款項共計100000元?,F(xiàn)因借款到期,原告李某某索要欠款無果,故而成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因此對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息已明顯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公司支付的利息應當依法計算,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被告劉某某、左某某的婚姻關系事實,且其所持借條并無被告左某某的簽字認可,原告李某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用于被告劉某某、左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對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左某某償還欠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和對被告左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劉某某、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800元、財產保全費800元,共計3900元,由被告劉某某、十堰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熊  偉

代理審判員 彭 劍

人民陪審員 余策兵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許小琴

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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