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訴劉某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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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洋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洋民初字第01198號
原告葉某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慶榮,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葉某明,男,漢族,農民。系原告葉某某之父。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劉某、葉某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審判員余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劉某在某某村寨灣梁伐木,讓劉某榮幫忙找人往山下拉木頭,每人每天120元工資。2015年3月8日,其與其他四人在給被告劉某從山上往下拉木頭過程中,因拉木頭的繩索絆到其右腳將其拖倒受傷。其受傷后被送往漢中市三二〇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右膝關節(jié)積液,住院11天。其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因其受雇為被告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雇傭關系,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劉某作為雇主理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被告劉某賠償醫(yī)療費903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營養(yǎng)費1600元、誤工費21000元、護理費6000元、傷殘賠償金97464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791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62922.58元。
被告劉某辯稱,其于2015年3月8日拉運木材,委托劉某榮叫人,每人每天工資120元。劉某榮電話通知了原告之父葉某明,而并沒有叫葉某某。干活時葉某某出現,其看葉某某腳穿皮鞋不像干活的人,便讓他回去,葉某某堅持說他能行。其即表明若原告堅持要干安全自負。其拉木頭并沒有叫原告葉某某去干活,葉某某是他父親葉某明叫去的,應當由叫原告去干活的人即葉某明賠償,其與原告之間沒有雇傭關系,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申請追加葉某明為本案被告。
被告葉某明辯稱,被告劉某讓劉某榮給找人拉木頭,每人每天工資120元。劉某榮人沒有找夠,又給葉某明打電話讓在其所在的曹洞村找三個人。其找了劉某,因為是過年期間人不好找,剛好其子葉某某在家,就讓一起去。原告在拉木頭中被絆倒受傷。其愿意依法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7日,被告劉某委托劉某榮找工人第二天給其從山上往下拉木頭,每人每天工資120元。因人沒有找夠,劉某榮又打電話讓被告葉某明從他所在的曹洞村找?guī)讉€人。被告葉某明叫了本村的劉某并表示其子葉某某在家,可以去干活。2015年3月8日,葉某某、葉某明、劉某榮、劉某、雍某某五人到槐樹關鎮(zhèn)某某村寨灣梁給被告劉某拉木頭。劉某見葉某明穿著后,曾表明拉木頭這工作葉某某干不了,原告葉某某表示能干。劉某向其強調了安全第一、安全自負。干活中,葉某某與其父葉某明一起拉一根木頭,葉某某在下面,葉某明在上面。因坡陡樹葉厚,葉某某右腳踩到了拉木頭的三角絆里,木頭下滑將葉某某拖倒致右腿受傷。當晚原告被送往漢中市三二〇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膝關節(jié)急性損傷: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右膝關節(jié)積液,住院治療11天。2015年7月22日,原告?zhèn)榻涥兾鳚h中漢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葉某某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其傷殘等級評定為玖級;被鑒定人葉某某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其誤工期從受傷之日起評定為壹佰伍拾日,護理期從受傷之日起評定為陸拾日,營養(yǎng)期從受傷之日起評定為捌拾日;支鑒定費1500元。
審理中,應被告劉某之申請,本院依法追加葉某明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葉某某主張其在陜西某某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工作八年并在漢中市漢臺區(qū)租房居住,要求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提交了2014、2015年的勞務協議書等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劉某對原告葉某某的鑒定結論即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有異議并當庭申請重新鑒定,但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申請及相應鑒定費用,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
查原告葉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葉元芳護理,其子葉某生于2005年10月11日。被告劉某支付原告醫(yī)療費2000元。經審核確認,原告葉某某因傷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8662.58元(含門診費,扣除合療報銷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11天×30元/天=330元、營養(yǎng)費80天×20元/天=1600元、誤工費150天×100元/天=15000元、護理費60天×70元/天=4200元、殘疾賠償金24366元/年×20年×20%+17546元/年×9年÷2人×20%=113255.4元(含被撫養(yǎng)人葉某生活費)、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50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144747.98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調查筆錄、三二〇一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三二〇一醫(yī)院病歷檔案、陜西漢中漢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陜西某某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證明、勞務協議書、陜西某某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安裝分公司工資發(fā)放憑單、住院費票據、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住院補助支付憑證、門診費票據、購藥發(fā)票、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本院對劉某榮、劉某二人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載卷,經當庭舉證、質證,對相互印證的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委托劉某榮找人拉木頭,劉某榮又讓被告葉某明找人,被告葉某明找來劉某及原告葉某某為被告劉某提供勞務。原告的勞動報酬由被告劉某支付,且其勞務活動均系在被告劉某的指揮及安排下進行,故被告劉某與原告之間形成民事雇傭關系。在雇傭活動中,被告劉某因未能提供相應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致使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葉某明雖讓原告去給被告劉某提供勞務,但雙方不某在報酬結算及指揮與被指揮關系,且被告葉某明找來原告是為給被告劉某拉木頭,其行為僅僅只是起到介紹作用,不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現被告劉某辯解由被告葉某明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劉某安全自負之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其約定無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為被告劉某提供勞務中,未充分估量該工作的安全隱患及自身能力,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忽視自身安全,對其絆倒摔傷的損害結果亦有過錯,依法應當減輕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所以對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劉某按責任分擔。原告葉某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其長期在城市居住,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未從事農業(yè)生產,其關于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之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誤工損失,本院酌情確定為每天100元。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由于其損傷非被告故意侵權所造成,不能予以支持。對被告劉某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本案一并結算。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葉某某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44747.98元,由被告劉某賠償86848.79元,除已給付的2000元外,還應再給付84848.79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葉某明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葉某某承擔150元,被告劉某承擔200元。該款原告已經交納,被告劉某在履行上述判決時將其應承擔的訴訟費一并支付給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審判員 余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 員 聶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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