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犯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414)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懷鶴刑初字第226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黎某(曾用名黎某),無業(yè)。因涉嫌犯搶劫罪,2015年5月15日被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湖南省懷化市看守所。
辯護人:滕久余,湖南人和人(懷化)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懷鶴檢刑訴(2015)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曉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黎某及辯護人滕久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0時30分許,被告人黎某伙同陳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后竄至懷化市鶴城區(qū)正清路xx賓館附近,尾隨被害人周某至該處xx酒店門口處,被告人黎某站于一旁,由陳某某從身后捂住周某的嘴巴,將周摔倒在地后又采用脅迫的手段將周錢包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275.5元搶走并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贓款追回已退還給被害人。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黎某家屬向被害人周某賠禮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移交案件表、上網(wǎng)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領條、入住登記表照片、悔過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黎某及同案人陳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相關照片、視聽資料光盤二張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搶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后,被告人黎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害人對其行為予以諒解。綜合上述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黎某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黎某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請求對被告人黎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舒 勇
人民陪審員 王志雙
人民陪審員 周 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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