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訴周某某、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576)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楚民初字第1847號
原告孫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
訴訟代理人王正富,云南興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
被告費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嚴艷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正富,被告周某某、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3年8月10至2014年5月9日期間,被告周某某和費某某在元謀縣兩處工地共同承包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利用土地改造工程。被告周某某和費某某共同聘請原告和證人羅某作為現場施工監(jiān)管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被告費某某實際是兩個前后同時交叉施工工地的現場總管,被告周某某在兩個工地施工期間只是每周1至2次到工地查看施工情況。2014年5月9日,兩處工地施工基本結束后,經被告周某某和費某某與原告孫某某、證人羅某共同核對,認可二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資28500元并出具欠條。之后,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至今尚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支付原告孫某某欠款人民幣28500元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所產生的利息15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計算至本息付清為止。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原告孫某某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欠條1份,2、收據1份,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二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1份。原告孫某某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羅某出庭作證。
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孫某某是被告費某某請來工地的,工資待遇都是被告費某某定的,我不知情。其承包的是元謀縣工地工程,元謀縣工地工程是自己介紹給被告費某某的,與被告周某某無關。原告孫某某只是在元謀縣工地上進行管理,并未在元謀縣工地上干活。其在欠條上簽字是因出于心好為了發(fā)放原告的工資。原告的勞務費應當由被告費某某支付。被告周某某為證明其辯解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云南省元謀縣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60號民事判決書1份。
被告費某某辯稱,其是被告周某某聘請到元謀縣兩處工地上進行管理的人員,欠條是自己出具的,但聘請原告及原告的工資待遇被告周某某是清楚和同意的。其不應該承擔責任。被告費某某為證明其辯解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件: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二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1份。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法律事實如下:2014年5月16日,被告費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孫某某2013年9月15日-2014年5月9日元謀改地工程人工工資28500元(大寫貳萬捌仟伍佰元整)。欠款人費某某”。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在該欠條上注明“工程款撥付后同意支付”并簽名捺手印。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孫某某支付該欠條中的款項。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庭審、質證,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孫某某訴請的勞務工資28500元是否應由二被告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為二被告提供相應勞務,經結算,被告費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出具欠條,被告周某某在欠條上注明“工程款撥付后同意支付”并簽名捺手印。足以證明二被告均認可差欠原告孫某某勞務工資28500元的事實。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8500元欠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所產生的利息15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周某某提出原告孫某某不是其雇請的工人,不應由其支付工資的辯解,對被告費某某提出其系被告周某某雇請,工資不應由其支付的辯解,因二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周某某與被告費某某在本案中是雇傭關系,對二被告上述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支付原告孫某某勞務工資28500元及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的利息1500元,合計300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5.3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7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承擔(未交)。
以上應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承擔的執(zhí)行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二年內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嚴艷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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