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29)

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華法民初字第3916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建運,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某某,男,漢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建運,被告管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登記結婚?;榍叭狈α私?,原、被告婚后經(jīng)常產(chǎn)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兩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2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是事實,婚前感情基礎很好,婚后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所以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確立戀愛關系,同年**月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20**年**月**日在濮陽市華龍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婚生長女管某甲,20**年**月**日婚生長子管某乙?,F(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戀愛后同居生活并自愿登記結婚,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并婚生一子一女,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雖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但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煒

審 判 員  馮志剛

人民陪審員  魏藝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逯瑞芳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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