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盜竊罪、鄭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643)
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廬刑初字第117號
公訴機關: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2005年11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廬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陶仕馬,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廬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014年9月9日因懷孕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p>
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檢公訴刑訴(201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陶仕馬、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伙同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袁某某(另案處理),由王某某駕駛?cè)喣ν熊噥淼骄沤袕]山區(qū)xxx工地,王某某、潘某甲用攜帶的鋼筋剪將工地內(nèi)倉庫門上的掛鎖剪斷,五人將倉庫內(nèi)的銅芯和鋁芯電纜線盜走。后王某某、潘某甲等人將盜得的電纜線送至被告人鄭某的廢品收購店銷贓得款人民幣1.2萬元。
2、2013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伙同王某某、潘某甲駕駛?cè)喣ν熊噥淼骄沤匈惓呛B(yǎng)殖場北面機修車間和南面?zhèn)}庫,將北面車間內(nèi)四臺待修的水冷柴油機盜走(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740元)。后王某某、潘某甲等人將盜得的柴油機送到被告人鄭某處銷贓得款人民幣600余元。
3、2013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伙同王某某、潘某甲來到九江市廬山區(qū)姑塘鎮(zhèn)xx中學附近的九江xxx有限公司,將該公司50余個4105型汽缸蓋盜走。
另查明,案發(fā)后,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親屬已退繳上述贓款。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供述,證人潘某丙、閻某某、郎某、帥某某、石某某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作案現(xiàn)場指認筆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天網(wǎng)抓拍圖像,抓獲經(jīng)過,收款收條,同案犯刑事判決書,前科材料,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鄭某當庭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罪被刑罰處罰,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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