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895)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臨刑初字第347號
公訴機關: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江西某環(huán)保有限公司叉車司機。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8月13日被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經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5年10月20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執(zhí)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萬秀芬,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甲及辯護人萬秀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何某甲無證駕駛江西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叉車去加油。叉車由南至北行駛至廠內陽極爐分廠門口道路上時,不慎與由西向東過馬路的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締T工龔某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害人龔某當場死亡。
公訴機關據以指控的證據有:1.書證;2.勘驗筆錄;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5.證人丁某、吳某、蘭某、羅某、趙某、田某、何某乙的證言;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駕駛叉車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何某甲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何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當庭認罪。
被告人何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何某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情節(jié)較輕,主要表現(xiàn)在:
1、被告人何某甲在本案中是由于工作原因去給叉車加油,被害人龔某突然橫穿馬路,走路速度較快,何某甲沒有注意到。他及時踩了剎車,但是由于距離較近剎不住。
2、被告人無證駕駛叉車的過錯不應該全由被告人承擔。江西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他入職的時候并沒有要求他具有叉車駕駛證,且這個公司大多數叉車司機都沒有叉車駕駛證,由于該公司把關不嚴和被告人自己的過失導致了本案發(fā)生。
3、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情節(jié),案發(fā)后他主動打電話向廠里匯報,并且待在原地,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4、被告人何某甲還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jié):他在本案之前沒有犯罪記錄,當庭認罪、悔罪,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家屬已經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請合議庭結合本案的事實以及被告人何某甲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結合何某甲的認罪態(tài)度對何某甲酌情從輕、減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與被害人龔某均系江西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8月13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何某甲在無證駕駛該公司的叉車去廠內加油站加油,由南至北行駛至廠內陽極爐分廠門口道路上時,因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不慎與由西向東過馬路的龔某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害人龔某當場死亡。經鑒定,被害人龔某系受重型交通工具碾壓、拖曳致多發(fā)性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甲打電話向廠里匯報情況,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鞠虮缓θ她從车募覍僦Ц读斯ね鲅a助金、傷葬補助金等費用。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屬2015年8月27日賠償了被害人龔某家屬人民幣7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何某甲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由公訴方舉證,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有:
1.書證
(1)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何某甲出生于19**年**月**日,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抓獲經過證實:2015年8月13日,撫北工業(yè)園區(qū)派出所接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締T工丁某報案,稱其工廠內有人駕駛叉車撞死一名女子。后民警趕至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告人何某甲站在叉車邊等候。被告人何某甲當場供述了犯罪事實。民警在了解情況后將留在現(xiàn)場的被告人何某甲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后移交臨川分局刑偵大隊依法處理。
(3)江西某環(huán)??萍脊締T工登記表、勞動合同證實:何某甲、龔某二人均系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締T工。
(4)工亡了結協(xié)議及委托書證實:被害人龔某丈夫田某作為龔某家屬代表自愿與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竞炗啞豆ね隽私Y協(xié)議》,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绢A先支付龔某家屬工亡補助金、傷葬補助費人民幣40萬元,余款待龔某家屬享受工亡待遇手續(xù)全部了結后,再由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疽淮涡灾Ц?。
(5)火化證明及申請證實:被害人龔某于2015年8月18日在撫州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龔某家屬表示對龔某的死亡原因無異議,申請不對龔某尸體進行解剖尸檢。
(6)諒解書及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屬于2015年8月27日賠償被害人龔某家屬人民幣7萬元,被害人家屬對何某甲表示諒解,不再追究何某甲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2.案發(fā)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撫州市臨川區(qū)撫北工業(yè)園區(qū)某公司。中心現(xiàn)場位于公司的主干道上面。叉車為杭州品牌,R50型號。叉車頭朝北,兩個貨叉裝在滑動支架上面,滑動支架寬于車體。在叉車的右后輪上面有人體組織,離叉車4米的地方有一具女尸體,尸體頭朝北,呈側臥狀態(tài),臉朝東。尸體的西邊有一部手機。尸體的左側頭部嚴重變形,左腳有大量的皮膚組織脫落,尸體旁有大量的血跡。現(xiàn)場勘驗檢查制圖一張,照相一套。
3.鑒定意見
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臨)公(尸)檢驗字(2015)04號證實:被害人龔某符合重型交通工具碾壓、拖曳致多發(fā)性損傷死亡。
4.視聽資料
(1)江西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內案發(fā)監(jiān)控錄像證實:2015年8月13日下午16時20分許,案發(fā)監(jiān)控錄像顯示何某甲駕駛一輛叉車自南向北行駛,與自西向東行走的龔某相撞的全過程。
(2)何某甲在公安機關的訊問錄像證實: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何某甲訊問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等行為。
5.證人證言
(1)丁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13日下午16時20分下班,他從廠東邊的陽極爐車間出來,看到他對面西邊車間的一名婦女從車間出來。這時在兩個車間中間的道路上,由南至北方向有一男子駕駛一輛叉車往廠房大門方向開,在兩個車間與道路的十字路口處,那名男子駕駛的叉車剛好與正在過馬路的那名婦女相撞。叉車的左邊車輪直接從那名婦女的身上碾壓過去,造成那名婦女當場死亡。叉車是某銅業(yè)車隊里的叉車隊派駐給車間使用的,下班后要將叉車全部放回車隊。當時叉車是按照正常速度由南向北靠著馬路左邊行駛,車速估計只有二三十碼。在過車間門前的路口時,被害人走在前面,沒有注意看身后,身后的叉車的駕駛者估計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女的從路口出來,所以才導致事故發(fā)生。出事后這名男子停車后就下車打電話,說出事故了,開叉車撞到了人,神態(tài)沒有什么特別反常之處。
(2)吳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江西某環(huán)??萍加邢薰镜陌脖?聘笨崎L。2015年8月13日下午16時40分許,他接到公司安保科趙某科長電話,告訴他工廠里面有一名化驗員龔某被車隊的鏟車駕駛員何某甲開的81號鏟車軋死了。他們工廠的四個大門平時都是關閉的,只有車輛進入才會打開,沒有經過允許是不可以進入的。案發(fā)現(xiàn)場在廠里二號門的主干道上,靠陽極爐大門旁邊。
(3)蘭某的證言證實:13日下午他聽人說廠里發(fā)生了一起叉車撞死人的事故,開叉車的男子叫何某甲,在廠里熔煉車間開叉車,主要負責運送物料進熔爐,將產出來的產品擺好。死者是一名湖南女子,在廠里化驗室上班。何某甲和她不認識,倆人平時也接觸不到。
(4)羅某的證言證實:他在撫州某銅業(yè)熔煉車間當班長。開叉車撞死人的何某甲是15年過完年進廠的,在熔煉車間開鏟車和叉車往鼓風爐進出料,平時做人做事都還好。據他了解何某甲沒有與人結過怨,應該不認識死者。他覺得何某甲發(fā)生這起事故應該是開車時疏忽所致。
(5)趙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撫北工業(yè)園區(qū)江西某環(huán)保公司保衛(wèi)科的科長。2015年8月13日下午16時20分,他接到公司陽極爐分廠保安的電話,說陽極爐分廠化驗室的龔某在陽極爐分廠門口被車撞了。他前往現(xiàn)場查看了解到的情況是熔煉車間的何某甲開叉車出來,在廠區(qū)內的路上把龔某撞倒了。何某甲開的是一輛有81號字樣的黃色叉車,是熔煉車間用來上下貨物的。何某甲和龔某二人沒有矛盾。
(6)田某的證言證實:他是龔某的丈夫。2015年8月13日晚上他接到龔某所在工廠的領導打來電話才知道龔某在廠里死亡一事。何某甲家屬賠償了他們家屬人民幣七萬元,他們不再追究對方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7)何某乙的證言證實:他是何某甲的父親。何某甲2015年8月13日在某環(huán)??萍加邢薰緩S房內撞死人后,廠方與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他們家里也與對方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
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是某環(huán)保公司的員工,負責開叉車搬運生產材料。他開的是81號叉車,重一噸左右,他開了有一年。他沒有該車型的駕駛證,公司也沒有要求需要駕駛證。他13日上中班,要從下午15時30分上到23時30分。下午16時10分許,他發(fā)現(xiàn)他所駕駛的叉車沒有油了,就開叉車去廠門旁邊的廠內加油站加油。他靠右邊行駛,往廠的總門方向開。到廠區(qū)陽極路門口時,有個女的在他正前方靠馬路邊行走,他當時沒有很在意,繼續(xù)往前開。當他駕駛叉車從那名女工身邊經過時,她突然往馬路方向變向走過來,走得比較快,他沒有注意,看到她時馬上踩剎車,但已經來不及了,車子左前方已經撞上那個女的,撞上后才停下來。女子被他叉車的前保險杠掛到了,女的就倒在地上,他馬上下車。當時他嚇蒙了,看到女子被叉車撞到趴在地上,人已經起不來,地上好多血,他就打電話給廠里管理他的班長匯報,之后廠里保安過來,打了老板電話,把他帶到安???,之后他就一直在安???,直到公安人員把他帶走。他當時撞到女子腰部,她被撞后向前傾,頭部撞到叉車的保險杠上。地點在某環(huán)保公司廠區(qū)的馬路上。他沒有喝酒,當時以中等速度行駛,車速為20公里/小時左右。他和死者不認識,沒有任何恩怨。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在江西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廠區(qū)內的道路上駕駛叉車時,因疏忽大意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被害人龔某死亡,該廠區(qū)道路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查,被告人何某甲案發(fā)后打電話向廠里匯報,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本院對該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龔某的家屬7萬元人民幣,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何某甲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甲當庭認罪、悔罪,經對其社會調查,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在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結合本案案情及量刑情節(jié),可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欣
人民陪審員 游佩英
人民陪審員 張柏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羅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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