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某與張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229)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411民初969號
原告:賀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企業(yè)員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蒲禮秀(特別授權),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qū)。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特別授權),男,漢族,19**年*月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qū)。
被告:薛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qū)。
原告賀某某訴被告張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仕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禮秀、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某訴稱:被告張某、薛某某系夫妻。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10月,被告張某稱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借款100000元給被告張某,口頭約定月利率10%,被告張某承諾于2016年3月22日還款,現(xiàn)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未如約還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現(xiàn)原告請求:1.由二被告連帶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6%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zhí)峤涣艘韵伦C據(jù):
《借條》1份,《借條》的內容由原告書寫,被告張某簽字、捺印,用于證明被告張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張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張某無異議,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被告張某辯稱,借款本金是100000元,被告已經(jīng)歸還25000元,只同意歸還原告本金75000元。雙方未約定要支付利息,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原告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超標的,保全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張某對自己的辯解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銀行轉賬記錄》1份,用于證明被告張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于2015年11月24日、12月25日、2016年1月23日、3月1日、3月23日向原告的妻子斯某某的銀行賬戶每次轉賬5000元,合計已經(jīng)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認可斯某某是其妻子,對收到25000元無異議,但認為雙方口頭約定了月利率是10%,原告歸還的25000元是利息,而非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提交的證據(jù)原告無異議,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被告薛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證據(jù)和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與被告薛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賀某某(身份證:5104**************)現(xiàn)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還款為2016年3月22日”。被告張某認可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但未約定利息。被告張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于2015年11月24日、12月25日、2016年1月23日、3月1日、3月23日向原告的妻子斯某某的銀行賬戶每次轉賬5000元,合計25000元。本案在立案前,應原告的申請,本院對被告張某名下的川D*****號小型汽車及被告薛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區(qū)格薩拉大道*號*幢*單元*-*號房屋在登記機關予以查封,限制二被告轉讓、抵押上述財產(chǎn),產(chǎn)生保全費1020元。被告張某向本院提出復議,后經(jīng)本院釋明后撤回了復議申請。
庭審后,被告薛某某表示,認可向原告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二被告對借款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張某應當按約定期限歸還原告借款。關于原、被告爭議的被告張某轉入原告之妻斯某某賬戶的25000元歸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因《借條》未明確約定要支付利息,對原告所主張的口頭約定被告張某不予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的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且被告張某轉賬的時間均是在出具《借條》之后,本院認可被告張某歸還的25000元是歸還的借款本金,對被告張某辯解的現(xiàn)只欠本金75000元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張某辯解的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張利息的意見,因《借條》明確還款期為2016年3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對原告主張的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對被告張某辯解的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張利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張某辯解的原告的保全行為超標的,保全費應由原告承擔的意見,因原告的保全行為只是限制二被告對財產(chǎn)進行處分,保證將來案件得到執(zhí)行,不會對被告使用該財產(chǎn)造成損害,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歸還原告賀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
二、由被告張某、薛某某自2016年3月23日起以75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4.6%支付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三、駁回原告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保全費1020元,合計2170元,由被告張某、薛某某負擔188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由原告賀某某負擔2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代理審判員 李仕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明秀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