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某與蒲某某、被告殷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671)
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一初字第521號
原告:丁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占奇,遼寧萬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麗紅,遼寧萬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蒲某某,女,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志林,遼寧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殷某,男,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女,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正艷,遼寧紫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某某訴被告蒲某某、被告殷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占奇、賀麗紅、被告蒲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林、被告殷某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張正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某某訴稱:原告與被繼承人殷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蒲某某系殷某某母親,被告殷某系殷某某之子。原告與殷某某于2005年5月23日登記結婚,系再婚,婚后于2005年9月購買位于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室房屋一處,價格為60000元,購房款均向朋友所借。2005年10月原告和殷某某向銀行貸款70000元,貸款期為2005年10月至2014年8月,其中60000元償還了朋友借款,后陸續(xù)償還貸款79804.62元,尚有11885元未還。2010年10月原告與殷某某又購買位于阜新市海州區(qū)工業(yè)街**室,房款100000元。被繼承人殷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被中國科學院某某醫(yī)院確診為食道癌、口咽癌轉淋巴,先后于阜新市某總院、阜新市某某醫(yī)院、沈陽某某醫(yī)院、北京某某醫(yī)院、北京某乙醫(yī)院、中國中科院某醫(yī)院治療,于2014年5月4日搶救無效去世。治療期間,殷某某共花費600000元,均為借款。殷某某去世后,原告欲處分財產償還債務,但二被告不同意,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清償債務后所剩遺產由原告多分,二被告少分;2、阜新市海州區(qū)工業(yè)街**號房屋歸原告所有;3、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殷某某的住房公積金的一半;4、依法分割位于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房屋的42.25%;5、被繼承人殷某某的喪葬費109118.75元在支付喪葬費用后由原、被告依法分割;6、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蒲某某辯稱:1、房產和住房公積金(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室除外)屬于原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后予以繼承。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室房屋屬于殷某某婚前個人財產;2、同意遺產在清償完個人債務后依法繼承;3、喪葬費限額支付,剩余比照遺產繼承;4、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分擔。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室交易日期為2003年8月27日,購房款是被告給殷某某30000余元,殷某某又向前妻孫某某借款10000元。2011年被告又給殷某某40000元,其中37000元是被告丈夫殷某乙單位發(fā)放的房屋補助款。殷某某在家最小,父母對其經濟資助較多。
被告殷某辯稱:1、同意依法繼承分割殷某某的遺產;2、位于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室房屋系殷某某個人財產,于2003年8月27日購買,原告與殷某某于2005年5月23日登記結婚,該房屋應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3、銀行貸款需提供貸款合同等證據證明;4、醫(yī)療費用應提供證據,并應去除醫(yī)保報銷的費用;5、99100元全部是撫恤金,不含喪葬費用,應平均分割。喪葬費用待實際計算和給付時由實際支付人取得;6、殷某某去世前的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屬于殷某某的遺產,待法院調取之后再分配;7、殷某某1998年12月28日與前妻孫某某離婚,2001年11月8日曾向孫某某借款10000元,有欠條,其發(fā)生時間為再婚前,屬于個人債務,應在遺產中優(yōu)先扣除。
經審理查明:原告丁某某與被繼承人殷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5月23日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被告蒲某某系被繼承人殷某某母親,被告殷某系被繼承人殷某某兒子。被繼承人殷某某于2012年被確診為食道癌、口咽癌轉淋巴,于2014年5月4日去世。
被繼承人殷某某所留遺產情況如下:
1、位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工業(yè)街**號**單元**房屋,面積76.04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和丁某某,原、被告議價300000元;
2、位于遼寧省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房屋,面積118.36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原、被告議價190000元,為被繼承人殷某某婚前個人財產,該房屋2005年10月27日辦理抵押貸款70000元,被繼承人殷某某去世后尚有14397.34元未還,殷某某去世后至2014年11月25日原告償還貸款5397.77元,尚有8999.57元未還;
3、住房公積金125556.36元,未提?。?/p>
4、被繼承人殷某某去世前負擔債務250000元,其中欠楊某某100000元,欠王某某150000元。
5、原告與殷某某銀行賬戶存款共計96994.29元;
另,殷某某去世后單位給付喪葬費10008.75元,撫恤金99110元。殷某某去世后喪葬費用由原告支付,其中火化費6018元、購買公墓花費511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婚姻登記證明、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商品房交易契約書、阜新市商業(yè)銀行明細帳查詢、住房公積金銷戶支取憑證、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費補助明細表、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公平的繼承殷某某遺產的權利,因原告與殷某某系夫妻關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保留原告的個人份額。
1、位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工業(yè)街**號*單元**房屋(面積76.04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和丁某某,議價300000元)。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一半應為原告的個人財產,剩余部分作為遺產由原、被告繼承;
2、位于遼寧省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房屋(面積118.36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議價190000元)。原告稱該房屋房產證登記時間是2005年9月3日,而原告與殷某某的結婚登記時間是2005年5月23日,因此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二被告稱該房屋交款日期為2003年8月27日,屬于殷某某婚前個人財產,且房產證辦理時并未注明共有人。本院認為,該房屋系殷某某婚前購買,雖然房產證于婚內辦理,但并未注明原告為共有人,應屬殷某某個人婚前財產。因該房屋議價190000元,從遺產的分割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角度考慮,可由一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取得之人分別給付另外兩人房屋折價款。因該房屋于2005年10月27日辦理了抵押貸款,貸款金額為70000元,殷某某去世后尚欠本息14397.34元,殷某某去世后原告代為償還5397.77元,尚欠8999.57元。殷某某去世后所欠貸款可用其遺產償還,原告代為償還的部分亦可從遺產中先行扣除,給付原告;
3、住房公積金125556.36元,其中62778.18元為原告?zhèn)€人財產,62778.18元為殷某某遺產,應由原、被告平均繼承分割;
4、被繼承人殷某某去世前負擔債務250000元,其中欠楊某某100000元,欠王某某150000元。原告稱兩筆債務均為殷某某治病所需,二被告稱兩筆債務不真實。本院認為兩筆債務均有證人證言,殷某某因患食道癌、口咽癌轉淋巴,治療期間所花治療費用較高,存在借款原因,被告蒲某某亦提供殷某某生前所書寫的書面材料,亦說明殷某某存在借款事實,因此對上述兩筆債務本院予以認定,該外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應承擔125000元,剩余部分應以殷某某的遺產進行償還;
5、原告與殷某某銀行賬戶存款共計96994.29元,該存款屬于原告與殷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48497.15元應歸原告?zhèn)€人所有,剩余48497.14元作為遺產由原、被告繼承分割;
6、殷某某去世后單位給付喪葬費10008.75元,撫恤金99110元。殷某某去世后喪葬費用由原告支付,其中火化費6018元、購買公墓花費51100元。本院認為,死亡撫恤金是單位發(fā)給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雖然不能作為遺產,但可以比照繼承的原則進行分割,應由原、被告平均繼承分割。關于喪葬費,可由原告領取,根據2014年度城鎮(zhèn)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喪葬費應為23155元,因此對于超出部分,即13146.25元,可從遺產中先行扣除,給付原告;
7、二被告稱殷某某于1998年12月28日曾向其前妻孫某某借款10000元。本院認為該民事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二被告未能提供訴訟時效中斷之證據,對該筆債務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工業(yè)街**號*單元**房屋(面積76.04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和丁某某)歸原告丁某某所有,原告丁某某給付被告蒲某某房屋折價款50000元;
二、位于遼寧省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房屋(面積118.36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殷某某)歸被告殷某所有,被告殷某給付被告蒲容芝房屋折價款63333.50元;
三、位于遼寧省阜新市開發(fā)區(qū)尹城街***號房屋貸款8999.57元由被告殷某償還;
四、被繼承人殷某某住房公積金125556.36元,由原告丁某某領取;
五、外債25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六、原告丁某某與被繼承人殷某某存款96994.29元歸原告丁某某所有;
七、被繼承人殷某某單位給付喪葬費10008.75元、撫恤金99110元,由原告丁某某領??;
八、原告丁某某給付被告蒲容芝19280.58元,給付被告殷某11947.29元。
上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55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5613元、被告蒲容芝、被告殷某各負擔18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凌云
審 判 員 李新宇
人民陪審員 張 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海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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