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甲與趙某乙等繼承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584)

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一初字第230號

原告:趙某甲。

委托代理人:齊林,系遼寧凱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乙。

被告:趙某丙。

被告:趙某丁。

被告:趙某戊。

原告趙某甲與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成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齊林,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甲訴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位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的房屋所有權(quán)原為原、被告的父親趙某己及母親張某某共有,趙某己夫妻始終與原告共同生活,2005年12月27日張某某立下公證遺囑,將其所有的該房屋產(chǎn)權(quán)部分由原告一人繼承,2009年3月6日張某某去世。2013年10月13日原告的父親趙某己因病去世,原告依法擁有該共有房屋其父所有部分的法定繼承權(quán)。被繼承人趙某己因病去世后應(yīng)得到撫恤金125900元,其中95000元由被告趙某戊取走,其余30900元由被告趙某丁取走。原告曾找到兩被告,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其父的撫恤金,但被告卻拒絕支付原告應(yīng)得的份額,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繼承分割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房屋中其父趙某己所有的部分;判令原被告平均分割其父趙某己的撫恤金125900元;本案訴訟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乙辯稱:我父親的撫恤金,我當時拿到的是15000元,對撫恤金要求均分。對本案爭議房屋的分割,我媽有遺囑一半當時給原告,我父親在趙某丁家生活,且因為屬于母親的部分已經(jīng)給原告了,因此屬于父親的一半份額,應(yīng)該四被告均分,沒有原告的份。

被告趙某丙辯稱:對本案爭議房屋,屬于母親的部分同意給原告,屬于父親的部分,我父親生前表示分給四被告。撫恤金有15000元在我手里。對撫恤金,要求均分。

被告趙某丁辯稱:同意趙某丙的意見。撫恤金我拿了30900元,扣除我墊付的5900元喪葬花費,剩余25000元是我應(yīng)得的。

被告趙某戊辯稱:我父親生前曾立有公證書,要求原告必須贍養(yǎng)我父親,但原告沒盡贍養(yǎng)義務(wù),屬于我爸的一半房子,沒有原告的份。撫恤金有65000元在我手里,我手里的部分可以拿出來,但我爸生前有房屋補貼30000余元在原告手。撫恤金可以平均分割,但是原告要拿出我爸生前的房屋補貼款,一起平均分割。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甲與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系同胞兄弟姐妹。位于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的房屋為被繼承人原、被告的父親趙某己及母親張某某共有。2005年12月27日張某某立下公證遺囑,將座落在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樓房屬于張某某的那部分產(chǎn)權(quán)留給原告趙某甲一個人所有。2009年3月6日被繼承人張某某去世,2013年10月13日被繼承人趙某己去世。被繼承人趙某己因病去世后應(yīng)得到撫恤金125900元,由被告趙某戊取得65000元,被告趙某丁取得30900元,被告趙某乙取得15000元,被告趙某丙取得15000元。

另查:位于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的房屋經(jīng)阜新市廣廈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為價值人民幣220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死亡證明一份、房產(chǎn)證明一份、遺囑公證書一份、阜新市戲曲劇院證明一份、房產(chǎn)評估報告書一份等證據(jù)材料在卷,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quán)利受法律

保護,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本案原告趙某甲與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均為被繼承人趙某己、張某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quán)繼承二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二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為位于阜新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的房屋一座。因被繼承人張某某立有公證遺囑,故該遺產(chǎn)份額中屬于張某某的部分應(yīng)由原告趙某甲按遺囑繼承。屬于被繼承人趙某己的部分由原、被告按法定繼承分割。故該房屋由原告趙某甲取得十分之六的份額,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各取得十分之一的份額。因原告趙某甲所占份額較大,故該房屋歸原告趙某甲所有,原告趙某甲給付四被告房屋折價款每人22050元。被繼承人趙某己的撫恤金125900元應(yīng)參照遺產(chǎn)處理,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分得2518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本市海州區(qū)街心路光明***號的房屋歸原告趙某甲所有,原告趙某甲給付四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每人房屋折價款22050元。

二、被繼承人趙某己的撫恤金125900元,原告趙某甲與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每人分得25180元。(即應(yīng)由被告趙某戊給付原告趙某甲25180元,給付被告趙某乙10180元,給付被告趙某丙4460元;被告趙某丁給付被告趙某丙5720元)

上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8元,由原告趙某甲負擔2128元,由四被告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趙某戊每人承擔6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成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馮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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