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甲與莊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109)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常少民終字第000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莊某。
委托代理人吳伯華,江蘇常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曉琭,江蘇常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某甲。
委托代理人陳軼斌,江蘇東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莊某因與被上訴人陸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前民初字第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陸某甲原審訴稱,我與莊某于2007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年**月**日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陸某乙?;槌鮾扇烁星樯锌桑箅p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發(fā)生矛盾,雙方已經分居一年多,期間莊某還有外遇,現(xiàn)我起訴至貴院,希望法院判令:1、我與莊某離婚;2、婚生子陸某乙由我撫養(yǎng)教育,莊某每月支付600元撫養(yǎng)費,醫(yī)療、教育等費用憑票各半承擔;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案件受理費各半承擔。
莊某原審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與陸沒有分居,平時還有往來,至于婚外情不存在,只是自己有時喝醉了酒做錯了一些事。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陸某甲與莊某于2007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2008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陸某乙?;槌鮾扇烁星樯锌桑箅p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發(fā)生矛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未能處理好自己的私生活,與其他異性關系失當。
以上事實,有陸某甲提供的結婚證、照片等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對陸某甲與莊某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陸某甲請求與莊某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法院根據(j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對陸某甲與莊某的撫養(yǎng)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婚生子應由陸某甲撫養(yǎng)為宜,由莊某承擔相應的撫養(yǎng)費用。對陸某甲與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等,法院將對庭審中查明的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因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有過錯一方,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將適度考慮對男方的補償。同時對一些雙方無異議的債權債務也將依法分割,一些有爭議的債權債務因涉及第三人,難以查明,法院對此種債權債務暫不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準予陸某甲與莊某離婚。二、婚生子陸某乙隨陸某甲共同生活,由莊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陸某甲撫養(yǎng)兒子陸某乙的生活費600元,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至兒子陸某乙獨立生活時止;兒子陸某乙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的教育費、醫(yī)療費由陸某甲與莊某各半負擔,由陸某甲墊付后憑票于每年12月30日前與莊某結算,至兒子陸某乙獨立生活時止。三、坐落于常州市武進區(qū)湖塘鎮(zhèn)御城35幢甲單元1604號的期房歸陸某甲所有,該房屋剩余的貸款由陸某甲負責按時償還;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合同組號碼:2012-440100-457-0162112***)的收益歸莊某所有。四、陸某甲與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結欠王云華的150000元債務,由陸某甲負責償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740元,由陸某甲與莊某各半負擔。
判決后,莊某以“孩子應歸自己撫養(yǎng)、一審根據(jù)過錯責任分割財產損害了我的利益”等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莊某對原審認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未能處理好自己的私生活,與其他異性關系失當”有異議,對其他事實無異議。被上訴人陸某甲對事實無異議。本院對其他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莊某提供2014年12月22日的接處警記錄,用以證明自己為了探望陸某乙被陸某甲父親毆打并報警的事實;提供了2012年9月24日自己因宮外孕住院病案,用以證明對以后生育有影響。被上訴人陸某甲對上述二項均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陸某甲不同意調解,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上訴人莊某對被上訴人陸某甲提供的其與其他異性關系失當?shù)南嚓P證據(jù),未能提供有力事實證據(jù)予以推翻,原審法院結合二人諸多因素綜合分析后,認定上訴人莊某與被上訴人陸某甲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雙方離婚,結合上訴人莊某的過錯,對婚生子的撫養(yǎng)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作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故上訴人莊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80元,由上訴人莊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杏芬
審判員 龍孝云
審判員 王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夏 怡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