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178)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涵刑初字第394號

公訴機關: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陳寶華,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莆涵檢公刑訴(2014)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闕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寶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8時2分許,被告人闕某某駕駛燈光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車身反光標識均不合格的閩B230*2號重型自卸貨車,從莆田市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XXX”沿荔涵大道往涵江區(qū)萩蘆鎮(zhèn)”XXXX”方向行駛,途經荔涵大道涵江區(qū)梧塘鎮(zhèn)紅綠燈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同車道直向行駛的、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無牌號(出事時套用閩BH95*2號)輕便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劉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闕某某隨即停車撥打”120”急救電話,后撥打車輛所有人王某某電話,告訴王某某車輛發(fā)生肇事情況,并在現(xiàn)場等待救護人員的到來。王某某到達現(xiàn)場后撥打”110”電話報警,后被告人闕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復合性損傷而死亡。同年4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做出認定,被告人闕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劉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同年4月9日,被告人闕某某、車輛所有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近親屬劉某甲、劉某乙就上述交通事故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闕某某、車輛所有人王某某在法定賠償項目之外,一次性補償被害人劉某某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8萬元(已支付)。被害人劉某某近親屬對被告人闕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闕某某從輕處罰。訴訟期間,本院委托被告人闕某某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對有關被告人闕某某是否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進行社會調查,湖北省恩施市社區(qū)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闕某某實施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闕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某、劉某甲的證言、扣押清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法醫(yī)病理鑒定書、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乙醇含量司法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常住人口登記卡、調查表、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報警登記單、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說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闕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致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闕某某肇事后留在現(xiàn)場,明知王某某報案仍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及救護人員的到來,后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闕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且其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經調查評估,可以對被告人實施社區(qū)矯正,本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闕某某應正確對待本院判決,自覺接受社區(qū)矯正,悔過自新,回歸社會。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闕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闕某某主觀惡性小、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艷紅

人民陪審員  李榮春

人民陪審員  郭鷺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林溢君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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