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昆明市某某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1閱讀量:(1347)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昆民一初字第54號

原告: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闞瑞娟,云南瑞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李戚揚,云南瑞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昆明市某某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張毅,云之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陳志波,云之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昆明市市政某某局。

住所:昆明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該局局長。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蘇建明,云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趙慶濤,云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司”)訴被告昆明市某某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公司”)、被告昆明市市政某某局(以下簡稱“市政某某局”)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建司的訴訟代理人闞瑞娟、李戚揚,被告某某集團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毅,被告市政某某局的訴訟代理人蘇建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建司起訴稱:1998年3月24日,原告的前身昆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與市政某某局下屬的“昆明市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指揮部”(以下簡稱某某指揮部)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原告對某某指揮部的昆明市某某路回遷房建筑工程“E-09幢”進行施工。合同訂立后,原告按約定完成了施工,且于2000年10月31日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還獲得了昆明市優(yōu)質建設工程的“春城杯”。2002年12月10日,某某指揮部批準了全部工程造價結算,結算總價為39488398.39元。截止到2004年1月16日,某某指揮部及被告市政某某局先后共支付了34925307.89元的工程款(含工程預付款和材料水電費抵款),尚欠原告4563090.50元。某某指揮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結算批準后一周內通知銀行支付工程款的約定,應當立即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某某指揮部是被告市政某某局設立的內設機構,未依法進行法人登記,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被告市政某某局應當對某某指揮部的違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2003年被告市政某某局又向市政府請示將某某指揮部劃歸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并得到同意,對此,原告不同意市政某某局將債務轉移給某某集團公司的逃債行為。但要求在某某指揮部劃轉完成后,某某集團公司對市政某某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綜上所述,兩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據(jù)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市政某某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56309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結算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逾期銀行企業(yè)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之日為50.3萬元);二、判令被告某某集團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某某集團公司答辯稱:一、與原告發(fā)生法律關系的是某某指揮部,某某指揮部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現(xiàn)在指揮部的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原告未起訴某某指揮部而起訴某某集團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某某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依法也不能成立。綜上,由于原告未起訴某某指揮部,而錯誤將某某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政某某局答辯稱:一、某某指揮部不是市政某某局的內設機構,而是由昆明市政府設立的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二、某某指揮部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市政某某局不是本案爭議的合同當事人,原告起訴市政某某局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所述,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綜合各方訴辯主張,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由誰對原告的工程尾款承擔支付責任,也即責任主體是誰?原告某建司針對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材料:

1、昆體改(2000)169號文“關于同意第三建筑公司改制為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欲證明原告原來的名稱是昆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后改名為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昆政復(1994)66號文“關于某某路改造控制性規(guī)劃方案的批復“,欲證明市政府批復由市政某某局承擔某某路改造、開發(fā)建設等工作;

3、市政公用(1996)26號文“關于成立昆明市市政某某局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建設指揮部的決定”,欲證明某某指揮部由市政某某局領導,是市政某某局二級獨立核算單位;

4、昆政辦復[2003]8號文“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欲證明市政府將某某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

5、《中標通知書》,欲證明某某路改造E-09幢工程確定某建司為中標單位;

6、經(jīng)公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欲證明某建司與某某指揮部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7、《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證明書》,欲證明雙方確認某建司承建的本案工程已竣工,并移交給了權利人;

8、《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欲證明某建司承建工程被評定為優(yōu)良工程;

9、某某路E-09地塊結算造價匯總和相關工程結算書、工程審定書、情況說明和會議紀要一套共33頁,欲證明施工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

10、《某某路E-09工程進度收款明細表》2張和收款憑證57張,欲證明建設方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其中2004年1月16日的一張轉賬進賬單付款單位是市政某某局,款項名目是水泥款,證明市政某某局應對工程款的支付承擔責任。

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名稱變更的事實也無異議;對證據(jù)2、3,因對方未提交原件,且與某某集團公司無關,故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5-8因為某某集團公司不是經(jīng)手的當事人,無法確認;對證據(jù)9,因結算某某集團公司并未參與,不予質證,對真實性也不予認可;對證據(jù)10,質證意見同證據(jù)9。

被告市政某某局上述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名稱變更的事實也無異議;對證據(jù)2、3,因為是政府文件,經(jīng)核對,認可其真實性,但不能證明對方觀點;對證據(jù)5-8,因市政某某局沒有參與,不予質證;對證據(jù)9,因施工合同是原告和某某指揮部所簽,市政某某局不予質評;對證據(jù)10除市政某某局付款的進賬單外的其他付款憑證,因市政某某局沒有參與,對真實性不予確認,認可市政某某局付款進賬單的真實性,但不能證明對方觀點,市政某某局和原告自始并未建立任何法律關系,該進賬單的5萬元是為解決原告下屬民工工資問題、在沒有任何義務的前提下自愿支付的,不能因此證明市政某某局應承擔工程尾款的支付責任。

被告某某集團公司針對其答辯提交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份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字號分別為(2003)云高民一初字第01號和(2003)云高民一終字第248號,欲證明某某指揮部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某建司質證認為,對兩份生效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認定指揮部具有主體資格不屬于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jù)。

被告市政某某局對某某集團公司所舉證據(jù)材料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觀點也無異議。

被告市政某某局針對其答辯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

1、昆明市人民政府(1997)56號文“關于成立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通知”,欲證明某某指揮部是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下設機構,并非市政某某局開辦的機構,市政某某局只是按照市政府的指令負責組建某某指揮部,領導小組和指揮部的設立是政府行為,兩個機構均屬政府機構;

2、市政公用(1997)43號文“關于再次明確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實施責任主體及其相應責權利的決定”,欲證明某某指揮部不是市政某某局設置的臨時機構,該文件經(jīng)市政府批復,與政府在該項目上的相應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已生效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云高民一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欲證明某某指揮部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

原告某建司對上述三份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觀點。

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對上述三份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同時認可市政某某局的證明觀點。

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方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真實性無異議的部分,本院將之作為訴訟證據(jù)予以確認,但能否證明雙方主張,需綜合本案事實和其他證據(jù)進行認定。昆政復(1994)66號文和市政公用(1996)26號文雖然某某集團公司以未見到原件為由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該兩份文件系政府下發(fā),作為政府機關的市政某某局既是昆政復(1994)66號文的抄發(fā)單位,同時又是市政公用(1996)26號文簽發(fā)單位,其已對兩份文件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依法確認兩份文件的真實性;對原告所舉證據(jù)5-10,某某集團公司以其并非合同的一方、不是經(jīng)手人和未參加為由不予質證,本院認為,根據(jù)2003年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昆政辦復[2003]8號文的規(guī)定,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指揮部劃歸以前和今后的工作職責,相關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均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即當時簽訂合同和進行工程結算、支付款項的當事人一方某某指揮部在2003年8月28日后已劃歸某某集團公司,某某指揮部的的債權債務已轉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某某集團公司不質證的行為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本院經(jīng)審核,原告上述證據(jù)材料與原件核對無誤,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證據(jù)10中市政某某局付款的進賬單因真實性市政某某局已經(jīng)確認,本院將之作為訴訟證據(jù)確認。

根據(jù)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1998年3月9日,某某指揮部的某某路沿線E-09工程公開開標,經(jīng)過招投標,昆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000年12月11日改名為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原告某建司)中標,1998年3月24日,某建司和發(fā)包方某某指揮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建司承建某某指揮部回遷房建設的E-09幢工程,工程于1999年3月26日開工,2000年10月31日雙方簽訂《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證明書》,確認工程竣工,并移交給建設方。2001年2月7日,經(jīng)昆明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核定,某建司施工的工程質量為優(yōu)良。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了工程造價結算,結算價為39488398.39元,扣除已付34925307.89元的工程款,某某指揮部尚欠某建司工程尾款4563090.50元。

某某指揮部是1994年11月19日,根據(jù)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復昆政復(1994)66號文“關于某某路改造控制性規(guī)劃方案的批復”的要求,由市政某某局組建成立。1996年6月30日,市政某某局下發(fā)市政公用(1996)26號文“關于成立昆明市市政某某局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建設指揮部的決定”,根據(j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昆明市市政某某局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建設指揮部,在市政某某局領導下,統(tǒng)一負責某某路拓改工程的各項工作。1997年5月9日,經(jīng)昆明市人民政府(1997)56號文“關于成立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了以負責城市建設的副市長為組長、由十余家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協(xié)調解決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同時,文件還規(guī)定,領導小組下設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由市政某某局負責組建,具體負責改造工程的組織及領導小組交辦工作。某某路片區(qū)改造任務完成后,該領導小組及改造指揮部即行撤銷。1997年8月15日,市政某某局下發(fā)市政公用(1997)43號文“關于再次明確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實施責任主體及其相應責權利的決定”,明確:從即日起將某某路片區(qū)改擴建及沿線綜合開發(fā)項目全面移交給某某集團公司,同時廢除市政公用(1996)26號文。原昆明市市政某某局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建設指揮部的名稱前不再冠以市政某某局的字樣,公司可根據(jù)開展工作的需要對指揮部重新命名,但責任主體仍為公司。2003年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昆政辦復[2003]8號文“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一、鑒于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工作任務已基本完成,原“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予以撤銷。為保持工作的連續(xù)性,從2003年9月1日起,領導小組下設的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指揮部劃歸以前和今后的工作職責,相關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均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二、由你局牽頭協(xié)調處理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的有關交接工作。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指揮部劃歸某某集團公司后,為某某集團公司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處理某某路片區(qū)拓寬改造遺留問題。

本院認為,依據(jù)1998年3月24日某某指揮部和原告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約進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了工程造價結算,結算價為39488398.39元,扣除已付34925307.89元的工程款,某某指揮部尚欠某建司工程尾款4563090.50元。某某指揮部根據(jù)2003年8月28日的昆政辦復[2003]8號文件要求已經(jīng)劃歸為某某集團公司,劃歸前和后的工作職責和相關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均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且對該文件的真實性某某集團公司也予以認可,根據(jù)該文件,在2003年8月28日后某某指揮部的債權債務已轉由某某集團公司承擔,由于本案原告起訴在2003年8月28日后,支付工程尾款的責任人是被告某某集團公司,其最遲應在雙方最后一次結算完成時支付工程款,雙方最后一次結算完成的時間是2002年12月10日,對此,某某集團公司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對于原告某建司要求被告市政某某局承擔責任的主張,根據(jù)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昆政辦復[2003]8號文,某某指揮部并非從市政某某局劃歸某某集團公司,劃歸前指揮部是已撤銷的“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且劃歸是應政府文件的要求,并非兩被告之間的合意,故原告主張某某指揮部的劃歸是兩被告間轉移債務的行為依法無據(jù),市政某某局與某某指揮部的聯(lián)系只是應昆政復(1994)66號文“關于某某路改造控制性規(guī)劃方案的批復”的要求,在1996年6月30日下文成立昆明市市政某某局某某路片區(qū)道路拓寬改造建設指揮部,但1997年5月9日經(jīng)昆明市人民政府(1997)56號文“關于成立某某路片區(qū)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領導小組、下設某某指揮部后,某某指揮部已不再是市政某某局下屬機構。關于原告所舉市政某某局支付原告5萬元水泥款的進賬單,因市政某某局否認是工程款,而認為是為解決原告民工工資問題、在沒有任何義務的前提下自愿支付的款項,本案中并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建立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市政某某局并非施工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僅憑該5萬元的進賬單不能認定市政某某局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故原告對被告市政某某局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某建司所請求的實現(xiàn)債權的經(jīng)濟損失,因其在訴訟中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支出,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市某某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56309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2年12月11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

二、駁回原告昆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6090.45元、保全費26520元共計62610.45元由被告昆明市某某基礎設施綜合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一年;雙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審 判 長 邵 堅

代理審判員 楊 寧

代理審判員 黃 超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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