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744)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連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guān):連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辯護人:馬長友、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連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連檢公刑訴(201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辛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又因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而撤回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曉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馬長友、危虹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及其丈夫李某丙因其母親張某之前與劉某發(fā)生爭吵糾紛一事、到劉某開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八一六路的“劉某漁網(wǎng)店”質(zhì)問劉某及其妻子李某辛,后雙方發(fā)生爭吵扭打。期間,被告人李某甲用拳頭、鞋子等毆打被害人李某辛頭部、臉部及身上等部位,致被害人李某辛左眼部受傷。經(jīng)連江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李某辛的傷情為重傷二級。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對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有自首情節(jié),且本案的發(fā)生雙方都有過錯,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及其丈夫李某丙因其母親張某之前與劉某發(fā)生爭吵糾紛一事、到劉某開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八一六路的“劉某漁網(wǎng)店”質(zhì)問劉某及其妻子李某辛,后雙方發(fā)生爭吵扭打。期間,被告人李某甲用拳頭、鞋子等毆打被害人李某辛頭部、臉部及身上等部位,致被害人李某辛左眼部受傷。經(jīng)連江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李某辛的傷情為重傷二級。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李某辛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李某甲的親屬代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李某辛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0000元,并取得李某辛的諒解。同日,被害人李某辛向本院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guān)在庭審過程中提供如下證據(jù):

1、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2014年4月19日8時許,其去寄貨回到“劉某漁網(wǎng)店”時,發(fā)現(xiàn)店里的東西被砸亂,其妹妹李某辛被人打傷坐在地上,妹夫劉某衣服被扯爛,漁網(wǎng)店門口圍著李某丁、李某丙、李某甲等人,就拿起電話報警。

2、證人吳某證言,證實2014年4月18日晚7、8點,其在劉某漁網(wǎng)店里泡茶過程中,聽到門口傳來吵架聲,就走出店門,看到劉某、李某辛跟一個老年婦女、一個中年婦女在吵架,后被勸開。

3、證人劉某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4月19日8點15分左右,四海漁網(wǎng)店老板李某丁、李某丙、李某甲等五六人到其漁網(wǎng)店。李某丙一進門就拿起塑料筐往地上砸,接著又拿起塑料筐往其妻李某辛頭部砸,李某甲、李某丁都是用拳頭打李某辛身體。經(jīng)辨認一組照片,確認了李某甲。

4、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4年4月18日20點左右,其推著三輪車經(jīng)過連江縣鳳城鎮(zhèn)“劉某漁網(wǎng)店”時,不小心碰到了劉某停在店門口的三輪車,雙方發(fā)生糾紛,其被劉某推倒,左邊腰部還被打了一拳,后被勸開。當晚其就將此事告訴女兒李某甲。4月19日早上8點多,李某甲帶著女婿李某丙、女兒李某己、女兒李某庚、女兒李瑛一起開車到了連江,李某甲一人先到“劉某漁網(wǎng)店”討說法,李某甲跟李某辛對罵幾句后就扭打在一起。

5、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2014年4月19日早上,其和老婆李某甲等人開車到連江看望岳母張某。早上8點,李某甲一人走到劉某漁網(wǎng)店和李某辛吵了起來,之后李某甲和李某辛抱在一起,僵持在劉某漁網(wǎng)店門口,后被人勸開。

6、證人李某丁證言,證實李某甲有說她與李某辛扭打在一起,是她打傷李某辛的眼睛。

7、證人李某戊證言,證實李某甲聊天時有說過李某辛的左眼是她打傷的。

8、證人李某己證言,證實其和李某甲等人一起到連江看望母親張某,打架過程沒看見,但李某甲有在現(xiàn)場。

9、證人李某庚證言,證實其和李某甲等人一起到連江看望母親張某,打架過程沒看見,但李某甲有在現(xiàn)場。還看到李某辛臉上流了很多血。

10、李瑛證言,證實其和李某甲等人一起到連江看望母親張某,打架過程沒看見,但李某甲有在現(xiàn)場。還看到李某辛眼睛附近流了很多血。

11、被害人李某辛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8日晚7、8點,李婷騎電動三輪車載她婆婆張某經(jīng)過其店門口時撞到其家三輪車上,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人勸開。4月19日晚8時15分左右,其站在“劉某漁網(wǎng)店”門口附近,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沖到其店里,李某甲拿起店內(nèi)的塑料筐朝其頭部扔,砸到左眼部位,李某丙也用拳頭朝其臉部打幾下,李某丁也撿起店里的塑料筐往其頭部扔。其左眼被打后看東西發(fā)黑,頭痛,左眼上方還出血了。經(jīng)辯認一組照片,確認了李某甲。

12、鑒定意見:

(1)連江縣公安局連公刑技法臨(2014)329號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李某辛因左眼外傷致左眼急性閉角型青光眼,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連江縣公安局連公刑技法臨(2014)447號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李某辛因左眼外傷致左眼繼發(fā)性急性青光眼,目前左眼視力:指數(shù)/40厘米,即左眼盲目四級,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13、提取筆錄及扣押清單、照片,證實民警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八一六北路“劉某漁網(wǎng)店”外兩三米處的××道附近提取到一把剪刀,扣押李某甲布鞋一雙。

1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概貌,被告人李某甲指認毆打被害人李某辛所使用的鞋子及在“劉某漁網(wǎng)店”門外毆打李某辛的位置。

15、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情況,無前科記錄。

16、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31日主動到連江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投案。

17、被告人李某甲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4月18日晚10點多,其接到母親張某電話,得知母親因瑣事與劉某發(fā)生糾紛,腰部被劉某打得很痛。就聯(lián)系了李某己、李某庚、李瑛等人,于4月19日早上6點多,開車到連江去看望張某,并找劉某討個說法。7點多到連江后,其看到母親被打后的樣子,就非常生氣,一人走到附近的“劉某漁網(wǎng)店”去討說法,當時其看到李某辛站在漁網(wǎng)店門口,就過去與李某辛對罵起來,趁機脫下右邊腳的鞋子去打李某辛,右手抓著鞋子前部,用鞋跟朝李某辛的頭部、臉部、左邊眼睛很用力敲打幾下,當時其看到李某辛左眼上方及臉上都流血,李某辛被打后也揮手過來,接著兩人抱著扭打在一起,其握著拳頭朝李某辛臉部、身上各個地方亂打,之后兩人就倒在地上打滾。其當時穿的鞋子是雜牌、布質(zhì)、橡膠平底、鞋底較硬,鞋面黃色,上有一個蘋果標志。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及本院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因瑣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其在訴訟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通過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布鞋一雙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周鳴杰

人民陪審員 林日光

人民陪審員 張師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林 佳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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