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玲與楊某輝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1670)

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老民初字第435號

原告:王某玲,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水英、李魯民,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輝,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玲因與被告楊某輝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玲的委托代理人張水英、李魯民,被告楊某輝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玲訴稱: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洛陽市老城區(qū)××街×××小區(qū)×幢×××號商鋪出租給被告,租賃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每月租金為1500元,并約定租賃期滿,原告有權收回該商鋪,被告應如期交還。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將商鋪交給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租賃期滿被告應歸還所租賃的商鋪。然而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交回房屋,但被告一拖再拖,既不交納租金,也不搬遷歸還房屋,原告王某玲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被告搬出租賃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000元(2014年3月至起訴時共計12個月,實際要求至被告楊某輝搬出之日止)。

被告楊某輝辯稱: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到2013年已到期,2013年后我們有口頭協(xié)議,當時約定房子繼續(xù)租給被告楊某輝,2014年3月后被告楊某輝交有房租。

原告王某玲針對其訴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如下:

1、租賃合同一份(原件)。證明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該合同已到期,房租每月1500元;

2、王某玲的房產(chǎn)證一份(復印件)。證明位于洛陽市老城區(qū)××街×××小區(qū)×幢×××號商鋪歸王某玲所有。

經(jīng)質證,被告楊某輝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楊某輝針對其辯稱,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如下:

收條一份。證明合同到期后被告給原告交過房租,但不清楚具體交到何時。

經(jīng)質證,原告王某玲對收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從收條上看,2013年3月15日以前的房租被告楊某輝已交完,原告王某玲認可被告楊某輝交到2014年3月份。

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2012年3月15日,王某玲(甲方)與楊某輝(乙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將其位于洛陽市老城區(qū)北大街神州園105號商鋪(建筑面積40.11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商鋪,乙方應如期交還。租金為每年1500元/月,租金按季支付,首次支付時間為2012年3月15日。合同簽訂后,甲方將上述商鋪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使用該商鋪經(jīng)營美容美發(fā)用品。合同期滿后,乙方繼續(xù)使用該商鋪至今,但雙方未續(xù)簽合同。

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王某玲向楊某輝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神州園4號樓5號商鋪租金貳仟元還欠貳仟伍”。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所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到期后,雖然原、被告未續(xù)簽合同,但原告王某玲繼續(xù)收取被告楊某輝交納的租金,被告楊某輝繼續(xù)使用涉案商鋪,原、被告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商鋪租賃合同關系,原告王某玲可隨時解除原、被告之間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并有權要求被告楊某輝搬出涉案商鋪,故原告王某玲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要求被告楊某輝搬出涉案商鋪之訴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王某玲要求被告楊某輝支付租金18000元(2014年3月至起訴時共計12個月,實際要求至被告楊某輝搬出之日止)之訴求,根據(jù)原告王某玲于2014年6月11日向楊某輝出具收條的內(nèi)容,結合涉案商鋪租金為1500元/月、租金按季支付、商鋪租賃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到期之情況,本院認定原告王某玲收取被告楊某輝租金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4月25日,故本院支持原告王某玲訴求中自2014年4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被告楊某輝搬出涉案商鋪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每月為1500元,原告王某玲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被告之間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

二、被告楊某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搬出其租賃原告王某玲的位于洛陽市老城區(qū)××街×××小區(qū)×××號商鋪;

三、被告楊某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玲自2014年4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被告楊某輝搬出涉案商鋪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每月1500元計算);

四、駁回原告王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楊某輝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宋娜

民事判決書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