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棟與呂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5閱讀量:(1809)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碑民初字第01570號
原告:汪某棟,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濤,陜西偉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麗娜,陜西偉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呂某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汪某棟與被告呂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盧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汪某棟訴稱,原、被告雙方曾系同事關(guān)系。2008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并在出具的借條上約定還款期限。2009年1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并在出具的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2012年1月1日,兩筆借款均已過期,為防止訴訟時效過期,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這兩張借條。2012年4月6日,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與被告核算了利息,并由被告出具了一張利息的欠條共計31200元。此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呂某梅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0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12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呂某梅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10萬元沒有異議,但認為31200元利息應(yīng)予減少,其辯稱欠條是其本人書寫,但原、被告雙方有共同的業(yè)績,原告因為業(yè)績自己獲益很多,并且被告現(xiàn)在經(jīng)濟能力有限,無力承擔3萬元利息,希望能跟原告協(xié)商利息數(shù)額。
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利息數(shù)額問題,本院查明2012年4月6日呂某梅向汪某棟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本金柒萬元未還,利息從2011年4、10~2011年12月31日,共計壹萬壹仟貳佰元正(¥11200元)。加上原欠利息貳萬元正,共計叁萬壹仟貳佰元利息(¥31200元)”。
上述事實有2011年1月1日30000元借條、2011年1月1日70000元借條、2012年4月6日31200元欠條、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呂某梅向汪某棟出具31200利息欠條屬實,該利息計算亦未超出法定限額。呂某梅認為汪某棟從其共同業(yè)績中獲益,故利息數(shù)額應(yīng)予減少,但其并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且該獲益與本案無關(guān),故汪某棟主張的31200元利息于法有據(jù),依法應(yīng)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汪某棟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3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4元減半收取1462元,由被告呂某梅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盧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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