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與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6閱讀量:(1324)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遷民初字第793號

原告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榮滿,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郁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玉峰,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立國獨任審判,于2011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榮滿,被告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的丈夫馬某立因與他人入股購買鉤機(挖掘機)需要,于2009年12月從原告處借款5000元。馬某立當時說在春節(jié)前就償還,并給付適當利息。2010年1月18日馬某立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告雖然承認以上借款,但至今未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5000元。

被告口頭辯稱,一、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二、被告之夫馬某立對外所欠的外債,均是被告婆婆陳某清所說。

經審理查明,被告的丈夫馬某立因與他人入股買鉤機(挖掘機)需要,于2009年12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0年1月18日馬某立因意外事故死亡。對此債務被告承認但與原告未達成還款協(xié)議,故原告起訴來院。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本院依原告申請調取的東荒峪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馬愛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對郁某某做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及2009年12月19日取款憑單(復印件)、原告提交的馬某立生前欠債清單(復印件)、證人馬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東荒峪鎮(zhèn)松棚子村。身份證號:××)出庭證言,予以證實。

庭審中,被告證人郭鳳梅(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遷西縣舊城鄉(xiāng)龍王廟村,身份證號:××。系被告姨妹)出庭作證,其證實該筆債務不存在,是被告的婆婆陳某清讓被告承認的,被告承認其夫馬某立生前的該筆債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東荒峪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馬愛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對郁某某的詢問筆錄(復印件)、馬某立生前欠債清單(復印件)、馬某出庭證言能形成一個證據鏈,該證據鏈能證實被告丈夫馬某立2009年12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鉤機(挖掘機)的事實存在。被告證人郭鳳梅雖證實被告承認其丈夫馬某立生前的該筆債務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但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不予采信。馬某立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買挖掘機,故原告要求馬某立之妻即被告郁某某償還該筆債務應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吳某某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5元,由被告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立 國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毛亮(兼)

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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