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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紹嵊商初字第866號
原告:嵊州市某通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鎮(zhèn)富四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金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錢楊明,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蘇堤北路建設新村。法定代表人:睢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黃啟學。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陸愛銘,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某傳媒集團,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劉明,社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胡波。
原告嵊州市某通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安裝公司)與被告徐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徐州某傳媒集團(以下簡稱某報業(yè)集團)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8日和31日,兩被告分別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但被本院依法駁回。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3月19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2013年4月24日依法由審判員商紅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同年5月3日轉為普通程序后,于8月23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楊明、被告某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啟學、陸愛銘、某報業(yè)集團的委托代理人胡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安裝公司起訴稱,2009年9月1日,原告與被告某建設公司簽訂復合風管定作合同。約定:厚度為25mm;單價為85元/㎡,貨到工地制作完成付60%,竣工驗收后付到總款95%,余款5%二個采暖期滿后付清。被告同時交付圖紙一套,由原告按圖紙定作復合風管。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被告某建設公司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2010年12月1日,原告安裝完畢后,要求被告某建設公司對原告的工程量進行確認,并按合同付款,但被告某建設公司未予以答復。隨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某建設公司辦公大樓已關門上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F(xiàn)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00000元及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某建設公司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并存在虛假情況,應予駁回。理由如下:1、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2.原告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后,制作安裝了一部分通風管道,但該公司已經(jīng)足額付清180000元工程款。3、原告制作的通風管道質量極差,安裝后出現(xiàn)大面積出現(xiàn)開裂、脫落等狀況,在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的強烈要求下被拆除丟棄,建設單位并因此對該公司產(chǎn)生不信任,另行委托了第三方完成該項目施工。現(xiàn)在大樓中已沒有原告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4、對該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180000元工程款,由于上述原因,該部分工程款項,建設單位已經(jīng)不可能和該公司結算,已經(jīng)確定成為該公司的損失。由于最終的竣工結算還沒有結束,該公司目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訴訟主張。但現(xiàn)在向原告鄭重聲明,原告應當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賠償損失,否則該公司將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答辯稱,1.原告起訴某報業(yè)集團主體不適格。理由是:原告與被告某建設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定作合同法律關系,依據(jù)該法律關系及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不應將某報業(yè)集團列為被告,本案也不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為本案的案由是定作合同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次,某報業(yè)集團與本案的原告及被告某建設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故原告起訴某報業(yè)集團主體不適格。2.某報業(yè)集團依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將新聞中心工程發(fā)包給承包施工單位,新聞中心工程所采用的復合風管是江蘇天勤安裝設備公司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鍍鋅風管),與本案的原告沒有任何關聯(lián)。3.某報業(yè)集團新聞中心工程現(xiàn)階段沒有進行綜合性的驗收,與承包施工方也未進行最終的工程結算,雙方的工程款客觀情況仍屬于不確定狀態(tài)。綜上,原告起訴某報業(yè)集團主體不適格,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本被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安裝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
1.定作合同一份,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復合風管定作合同關系,合同還對復合風管的規(guī)格、單價、付款方式等作了約定。
2.照片一組,證實原告已將復合風管安裝完畢。
被告某建設公司質證認為,定作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本案所涉的標的物是玻鎂復合風管。同時根據(jù)合同的附件,約定面積是2000平方米,簽訂時間是2009年4月1日,原告訴狀載明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09年9月1日,兩者存在時間差。雙方對付款協(xié)議重新進行了約定,并在付款協(xié)議中約定原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作廢。原告提供的照片看不清楚,不予質證。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質證認為,某報業(yè)集團就空調通風工程沒有發(fā)包給定作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該合同與某報業(yè)集團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故對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質證。原告提供的照片,系復印件,該組照片證據(jù)形式不合法,也不能客觀地反映風管的安裝情況。
3.決算表兩份,證實原告安裝的玻鎂復合風管的工程量為4714.194㎡。
被告某建設公司質證認為,原、被告雙方并不是對風管的數(shù)量存在爭議,而是對整個合同的履行都有爭議。這兩份證據(jù)是單位工程的決算材料,雖然能夠反映一些通風工程的工程量,但這與原告的工作成果沒有直接的關系。證據(jù)顯示,通風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是鍍鋅薄鋼板以及TRX1的復合風管材料,這與合同所約定的材質毫無瓜葛。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需說明的是本案的四個爭議焦點中,第一個爭議焦點是涉案產(chǎn)品有無安裝到徐州日報新聞中心的工程上,而這組證據(jù)與庭審的爭議焦點沒有關聯(lián)性,即使能證實復合風管的工程量,但也不能證實原告的產(chǎn)品已經(jīng)實際用于被告的工程。也就是說,該組證據(jù)連對第一個爭議焦點都缺乏證明力,更不用說對其他三個爭議焦點有什么證明力。
被告某建設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
4.定作合同(與原告提供的相同)一份,證實原、被告對付款方式、面積均另行作了明確約定的事實。原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是玻鎂復合風管,因原告提供的產(chǎn)品質量極差,已經(jīng)進行了拆除。
5.付款單據(jù)4份,證實被告某建設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180000元的事實。
6.照片三張,證實大樓的風管是鍍鋅風管,而不是合同約定的復合風管。
原告質證認為,對被告某建設公司提供的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風管的總面積并非是被告主張的2000㎡,付款協(xié)議是約定貨到制作安裝2000㎡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被告方對字面理解有誤。對付款方式?jīng)]有異議。對被告某建設公司已付工程款180000元予以認可。對照片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質證認為,對合同及付款憑證,鑒于與徐州某傳媒集團沒有關聯(lián)性,故不予質證。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三份照片可以客觀地反映出新聞中心工程所采用的風管材質。
7.檢驗單及合格證等三份,證實原告方送到工地的板材約2500㎡,所對應的檢驗單及合格證相符合,減去正常的損耗,所生產(chǎn)的數(shù)量符合合同的約定。
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只能說明原告部分送貨有2500㎡,原告方總的送貨有4000多㎡。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
8.中標通知書一份,證實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是依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將該工程發(fā)包給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七局)。
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8頁,證實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包括土建、電氣、通風空調安裝全部發(fā)包給中建七局,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與本案的原告及被告某建設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假如原告與被告某建設公司之間的合同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話,原告也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涉案風管用于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
原告質證認為,對兩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被告某建設公司質證認為,對兩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認證認為:(一)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即復合風管定制合同與被告某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jù)4是同一份合同,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二)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即兩份“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分別來源于中建七局和江蘇蘇咨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咨咨詢公司),經(jīng)質證雙方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被告某建設公司雖然對其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但本院認為兩份匯總表中載明的復合型風管即為原告生產(chǎn)的風管,因而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來源于中建七局的“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屬于工程預算,在本案中不具有證明力;來源于蘇咨咨詢公司的“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屬于工程決算,能夠反映原告的實際施工量,因而在本案中具有證明力。來源于蘇咨咨詢公司的“單位工程費匯總表”是“決算1”。經(jīng)本院核實,蘇咨咨詢公司審計的工程量還包括“決算2”。“決算1”中載明復合型板材用量為1602.68㎡;“決算2”中載明復合型板材用量為1997.445㎡。因此,本院認定原告在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中通風空調工程的施工量為3600.13㎡(三)被告某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jù)5即付款依據(jù),經(jīng)原告質證認可已付180000元,故本院認定某建設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180000元的事實。(四)被告某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jù)7即檢驗單及合格證等,經(jīng)原告質證具有真實性。但被告旨在證明原告送到工地的板材僅有2500㎡的事實,因原告不予認可,故被告某建設公司的證明目的不能實現(xiàn)。(五)被告某報業(yè)集團提供的證據(jù)8和9即中標通知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jīng)原告和被告某建設公司質證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六)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和被告某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jù)6即現(xiàn)場照片,因不能確實反映相關事實,故均不予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某報業(yè)集團屬下的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工程由中建七局中標承建。該工程附屬的風管工程部分實際由被告某建設公司負責施工。
2009年4月1日,原告某安裝公司與被告某建設公司簽訂了一份“復合風管定制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某建設公司定作玻鎂復合風管;風管厚度為25mm;單價為85元/㎡;付款方式:貨到制作安裝2000㎡工程量后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安裝完成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付10%,工程經(jīng)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辦理結算完畢后2月內付25%,余款5%作質保金,2年內無質量問題,期滿后2月內付清;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均構成違約,如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必要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因原告安裝的風管存在質量問題,以致建筑物達不到驗收條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原告承擔;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原告收到保證金后合同失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為被告某建設公司生產(chǎn)并安裝玻鎂復合風管3600.13㎡。此間,被告某建設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80000元工程款。余款126011.05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安裝在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的玻鎂復合風管已被全部拆除。某報業(yè)集團與承包施工方未進行最終結算。
本院認為,原告某安裝公司與被告某建設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簽訂的“復合風管定制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證據(jù)證明合同內容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從查明的事實看,原告為被告某建設公司承建的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風管工程確實安裝了3600.13㎡的玻鎂復合風管,被告某建設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款向原告支付足額工程款。
原告已經(jīng)安裝完成的風管后來被全部拆除,不能成為被告某建設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因為,從合同約定的內容看,若因原告安裝的風管存在質量問題,以致已經(jīng)安裝的風管需要拆除,被告某建設公司可以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提起解除合同。若因合同約定條款以外的原因需要拆除風管,屬于合同未盡事宜,被告某建設公司可以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與原告簽訂補充合同?,F(xiàn)被告某建設公司在既未提起解除合同又不與原告簽訂補充合同的情況下,拆除原告已經(jīng)安裝的風管,且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的違約行為已對原告造成了一定利息損失,對該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被告某報業(yè)集團雖不屬于合同相對方,但它是業(yè)主單位,屬工程發(fā)包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由于某報業(yè)集團與承包施工方未進行最終結算,因此,某報業(yè)集團應在被告某建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原告沒有收到最后的質保金,合同還在有效期內,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由原告安裝施工的復合風管工程,屬于徐州日報社新聞中心整個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故涉案的“復合風管定制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某建設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徐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嵊州市某通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定作風管工程款126011.05元,并賠償該款自2012年11月9日至判決確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徐州某傳媒集團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钕薇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嵊州市某通風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保全費1520元,合計5820元,由徐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款已由原告墊付,限徐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09×××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商紅軍
人民陪審員 倪善良
人民陪審員 盧芹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方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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