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與康X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05閱讀量:(2700)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6138號

原告曹X,男,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王銘,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X,男,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齊X,男,公民身份號碼×××。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杰,北京市金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X訴被告康X、齊X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銘,被告康X、齊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曹X訴稱,我與康X于2012年5月26日簽訂了北京市通州區(qū)X房屋(合同為北京市X號)(以下簡稱X號房屋)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待涉案房屋房產證頒發(fā),康X到銀行解除抵押后30日內為我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但涉案房屋房產證下發(fā)后,康X以房屋漲價拒絕辦理過戶,為了維護自身合理權益,我依法將被告康X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康X繼續(xù)履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過戶到我名下。法院審理期間,康X惡意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了齊X,致使我無法順利完成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我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齊X明知房屋存有爭議,依然和康X簽訂涉案房屋抵押合同,屬于惡意,侵犯了我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康X與齊X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康X辯稱,抵押合同已經(jīng)履行,希望認定該合同有效。

齊X辯稱,我們簽訂的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我根據(jù)康X的指示,已經(jīng)將錢打給了房X,在建委已經(jīng)就抵押進行登記,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曹X沒有證據(jù)證明我們惡意串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康X與北京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康X購買X號房屋。2012年5月26日,曹X(買受人)與康X、黃亞炎(出賣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曹X購買X號房屋,成交價格130萬元。2012年6月3日,曹X向康X付齊70萬元首付款。曹X購房后,對X號房屋進行裝修。曹X向本院提交物業(yè)費、供暖費發(fā)票等,欲證明其交納相關物業(yè)費和供暖費,康X不予認可上述票據(jù),但表示自己亦沒有交過物業(yè)費和供暖費。

2013年11月21日,齊X與康X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康X以X號房屋為擔保,向齊X借款120萬元,借款時間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11月22日,齊X向房X轉賬120萬元。11月27日,康X與齊X為上述債務辦理抵押登記??礨稱,其于11月27日收到通州法院傳票,晚于其與齊X的借款行為發(fā)生時間,因此不是惡意抵押,曹X稱起訴時已經(jīng)通知康X。2013年12月12日,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康X名下X號房屋。

本院2014年4月23日庭審中,康X稱自己的外甥張X和齊X是朋友關系;齊X稱,因張X做生意要借錢,但是X號房屋在康X名下,所以抵押人是康X,按照康X的指示,借款支付給了房X。本院2014年6月12日庭審中,康X稱自己和張X因做生意向齊X借錢,且通過張X認識房X,房X是做生意的,具體做什么不清楚,與張X有生意往來,之所以將借款打給房X是為了錢滾錢,現(xiàn)在錢在房X那里,所以自己不會償還借款。

庭審中,曹X提供的錄音顯示,其并不知曉借款一事。

以上事實,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收款憑證、抵押登記表、借款合同、裝修合同、裁定書、錄音、物業(yè)費和供暖費票據(jù)、EMS底單、網(wǎng)銀轉賬憑證、11月22日手寫紙條、房屋他項權證等證據(jù)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康X與齊X雖未簽訂書面房屋抵押合同,但雙方已完成抵押登記等手續(xù),雙方成立事實上的抵押合同關系??礨主張其向齊X借款120萬元,但是齊X將款項打到房X名下,并非直接支付給康X,而康X又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系自己向齊X的借款,且康X表示現(xiàn)在該款項在房X處、自己不會償還借款,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康X與齊X之間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產生的房屋抵押合同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綜上所述,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康X與齊X之間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康X齊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曲育京

人民陪審員 孫煥云

人民陪審員 張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姚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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