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張某深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05閱讀量:(2062)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一中民終字第356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紅旗,北京市中產(chǎ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深,男,19**年**月**日出生,自由職業(yè)。
上訴人陳某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深在原審法院訴稱: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0月28日,我為陳某**室房屋進行裝修,共產(chǎn)生各種裝修費用38810元,所發(fā)生費用陳某已簽字確認。陳某預付1萬元。裝修完成后,陳某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8810元。我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起訴請求判令陳某支付我裝修費用28810元。訴訟費用由陳某承擔。
陳某在原審法院辯稱:經(jīng)熟人介紹,我委托張某深對我的房屋進行基礎裝修并在陽臺南面建立鐵框架結構玻璃花房,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合同。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裝修,我發(fā)現(xiàn)張某深不具備專業(yè)的裝修知識,沒有使用玻化磚專用粘合劑材料粘合廚房及洗衣房的?;瘔Υu,而是用廉價的水泥,造成墻磚很快松動脫落。而且張某深在廚房和洗手間上下顛倒安裝了三個煙霧止回閥,我只能重新購買安裝止回閥。由于是熟人介紹,我一開始對張某深非常信任,張某深利用這個關系開出比正常報價要高得多的工程報價單,并誘騙我在上面簽字。我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后,中止了和張某深的委托關系。雖然我被誘騙在虛高的報價單上簽字,但我決定承擔簽字的結果,認可報價單中張某深實際完成的工程款項為19540元。另外,本著誠信原則,我也認可張某深實際完成的報價單中未涉及的裝修部分工程款為6105元及陽光房工程款為3740元。上述三項合計為29385元,但我一共給付了張某深3萬元預付款,張某深還應該退還615元。因此,我不同意張某深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陳某通過熟人找到張某深,雙方協(xié)商由張某深對陳某**室房屋進行室內裝修并在房屋外搭建陽光房。2013年9月12日,張某深進場施工。
2013年10月24日,雙方簽署《7單元103報價單》,內容為:”1、拆墻體運渣土33平米每平米60,1980元。2、砌管道墻兩個每個400元,800元。3、砌輕體墻12平米每平米170元,2040元。4、廚房做梁6米每米240元,1440元。5、鏟墻皮275平米每平米10元,2750元。6、墻面刷墻固275平米每平米5元,1375元。7、墻面貼布195平米每平米15元,包工料,2925元。8、刮底層石膏275平米每平米12元,包工料,3300元。9、刮兩遍膩子275平米每平米20元,包工料,5500元。10、刷涂料兩遍275平米每平米18元,清工,4950元。11、廚衛(wèi)基層處理57平米每平米15元,855元。12、廚衛(wèi)墻面拉毛57平米每平米20元,1140元。13、廚衛(wèi)做防水32平米每平米75元,工料,2400元。14、鋪地磚79平米每平米45元,3555元。15、貼墻磚62平米每平米45元,2790元。16、貼地角線52平米每平米20元,清工,1040元。17、廚衛(wèi)小陽臺吊頂15.5平米每平米120元,另計1860元。18、做電路接實際計算每米45元。19、做廚衛(wèi)上下水管每米60元另計。20、做客廳房間,外面陽光房,另計。做門窗,柜子另計。門廳大陽臺吊頂另計。21、安裝潔具,五金、燈具、面板、等另計。備注:工程不含五金、櫥柜、門窗、電器、潔具、燈具、插座、磁磚等。保證工程所用一切材料環(huán)保國標。”雙方還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在室內裝修和陽光房工程均未竣工的情況下,2013年10月27日,雙方協(xié)商終止合同關系,并對室內裝修工程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張某深提出工程結算總價為39260元,并向陳某出示其自行制作的工程價款明細單,內容為:1、拆墻上單1980元。2、砌管800元。3、砌墻加7平3230元,19平。4、做梁加2.5米,14.5米=3480元。5、上單11項855元。6、上單12項1140元。7、上單13項2400元。8、上單14項3550元。9、上單15項2790元。10、上單16項1040元。11、吊頂上單17項6平,1860元。12、大陽臺改管3米180元,每米60元。13、廚房做地13平/110元,1430元。14、安裝風機4個工日1200元。15、水箱、人工、材料共計700元,2個工。16、打孔6個600元。17、開洞1個3工日900元。18、買線盒10個快粘粉25代計155元,盒3元,代5元。19、改門、膠1個2日320元。20、做電視墻材料人工900元。21、改電、人工共計31個工日,每天300元,9300,備注:穿線開槽按實際米數(shù)算每米32元,線盒每個2米。地下室運磁磚3個人上午下午450。共計38810+450。陳某對工程價款明細單中的第1項拆墻、第6項廚衛(wèi)墻面拉毛、第7項廚衛(wèi)做防水、第11項廚衛(wèi)小陽臺吊頂、第14項風機安裝項目的工程量及第21項電路改造的結算方式提出異議,并用藍色簽字筆在工程價款明細單上進行相應的扣減及重新核算,認定工程結算總價應為33704元,并在工程價款明細單中注明”33254+450”。張某深對陳某的上述結算總價不予認可,雙方未就室內裝修工程價款結算達成一致,亦未在工程價款明細單上簽字。另,雙方未對房屋外的陽光房工程進行結算。2013年10月28日,張某深撤場。
另查,2013年9月19日,陳某通過匯款方式向張某深支付工程預付款1萬元。2013年10月19日,陳某向張某深支付陽光房預付款2萬元,張某深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3-7-103陳鋼做陽光房予(預)付現(xiàn)金20000元,貳萬元正。”
庭審中,經(jīng)當庭核對工程價款明細單,陳某確定其于2013年10月27日認可的室內裝修工程結算總價應為33709元。張某深當庭認可室內工程結算總價為33709元。但陳某稱其后來才發(fā)現(xiàn)張某深并未實際施工《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6項,即工程價款明細單中第10項貼地角線工程,張某深卻將貼地角線工程價款1040元計算在工程價款明細單中,該筆款項應從33709元中予以扣除。張某深認可其未實際施工《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6項的貼地角線工程,該工程價款為1040元。陳某還稱后來發(fā)現(xiàn)張某深未實際施工《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1、12項的工程,即工程價款明細單第5、6項,亦未全部完成《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4、15項的工程量,即工程價款明細單第8、9項,張某深對陳某的上述主張均予以否認。對此,陳某提供廚衛(wèi)照片證明張某深未實際施工《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1項工程及張某深貼磚用的是水泥而不是用專業(yè)的粘合劑,張某深不具備專業(yè)資質。張某深對照片的真實性及陳某所要證明的內容均不予認可,認為雙方未約定用專業(yè)粘合劑貼磚。就上述主張,陳某未提供其他證據(jù)。陳某稱張某深在廚房和洗手間上下顛倒安裝了三個煙霧止回閥,其重新購買安裝了止回閥,張某深對此未予認可,陳某未提供證據(jù)。經(jīng)詢問,張某深稱其訴訟請求僅針對室內裝修,不包括房屋外陽光房工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7單元103報價單》、工程價款明細單、《收條》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jù)查明事實,張某深與陳某就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的施工范圍、工程報價等達成一致,張某深亦進場施工,雙方之間形成了裝修合同關系。雖然雙方未在工程價款明細單上簽字,但雙方曾于2013年10月27日就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的工程量、工程價款進行過協(xié)商。在協(xié)商過程中,經(jīng)過扣減、重新核算,陳某當時自行確認了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總價款為33704元。而且經(jīng)當庭核對,陳某進一步確定了其于2013年10月27日認可的室內裝修工程結算總價應為 33709元。張某深當庭亦認可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結算總價為33709元。據(jù)此,可視為雙方就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結算總價款達成一致,即為33709元。因為張某深當庭自認其未實際施工《7單元103報價單》中第16項的貼地角線工程,所以法院將從33709元中扣減該筆工程價款1040元后確定陳某應支付給張某深的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款,即為32669元。雖然陳某共向張某深預付了3萬元,但根據(jù)《收條》內容,其中2萬元系陳某預付給張某深的陽光房工程款,而不是103室房屋室內裝修的工程款。因此,在雙方未對陽光房工程進行結算的情況下,陳某主張《收條》中的2萬元用作結算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款之抗辯,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綜上,陳某應承擔繼續(xù)向張某深支付剩余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款22669元之民事責任,故張某深主張要求陳某支付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款之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陳某所稱后來發(fā)現(xiàn)張某深未實際施工工程價款明細單第5、6項,亦未全部完成工程價款明細單第8、9項的情況與陳某于2013年10月27日確認的室內裝修工程情況不一致,為此,陳某應對其上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張某深對此予以否認,陳某亦未提供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陳某上述相關抗辯主張,法院亦不予采信。陳某稱張某深未用專業(yè)的粘合劑貼磚及上下顛倒安裝煙霧止回閥,不符合專業(yè)要求,對此,張某深認為雙方未約定貼磚的材料須用專業(yè)粘合劑,亦未認可其上下顛倒安裝煙霧止回閥,陳某就雙方是否約定過用專業(yè)粘合劑貼磚及張某深上下顛倒安裝煙霧止回閥的情況未提供證據(jù),故法院對陳某的上述主張,均不予采信。關于陽光房工程款問題,雙方可另行主張相關權利。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張某深支付一O三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款二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元;二、駁回張某深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陳某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改判為駁回張某深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的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收條》兩萬元是室內裝修工程的工程款,而非陽光房的工程款。陽光房是該裝修工程的一部分。原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二、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對結算價款達成一致意見,該認定屬主觀臆斷。
張某深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不同意陳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某深與陳某就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達成一致意見后,張某深開始進場施工,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雖然陳某主張雙方并未實際進行結算,但雙方確曾于2013年10月27日就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的工程量、工程價款進行過協(xié)商,協(xié)商之后,陳某在結算單上自行確認了103室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總價款為33704元,張某深在庭審中對此表示認可。原審法院將該款項作為結算依據(jù),并無不妥。雙方均確認貼地角線工程未實際施工,原審法院對該筆款項進行核減后得出了陳某應實際向張某深支付的裝修款。原審法院認定的裝修款的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陳某主張《收條》兩萬元是室內裝修工程的工程款,而非陽光房的工程款,陽光房是該裝修工程的一部分。陳某的該項主張與收條中的表述不符,陳某亦不能提供證據(jù)佐證其主張,本院對陳某的該項主張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陳某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百六十元,由張某深負擔七十七元(已交納);由陳某負擔一百八十三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百二十元,由陳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良勝
代理審判員 柳適思
代理審判員 范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夢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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