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鮮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8閱讀量:(1549)
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充民初字第1188號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左國民,四川源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鮮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鮮某乙,男,系被告鮮某甲的哥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鮮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左國民、被告鮮某甲及其代理人鮮某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1992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4年在西充縣仙林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1994年生育大女兒鮮甲,1996年生育二女兒鮮乙,因雙方性格不合,致使我們夫妻感情破裂,我們從2005年開始分居,彼此互不聯(lián)系?;ゲ粊硗?,兩個孩子的生活、學習費用都是由我一人負擔。我們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先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我們離婚。
被告鮮某甲辯稱:我與原告1992年7月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結婚之初我們感情較為和諧,也算是幸福的家庭,當時夫妻雙方為改善家庭住房條件,于1999年在老家建了一幢房子,致使家庭經(jīng)濟緊張,于是在2004年商量外出務工,從2005年開始分居,彼此不聯(lián)系,于是我就回家種地,養(yǎng)育子女,照看老人。原告不撫養(yǎng)子女也不照顧老人,我在家務農(nóng),收入微薄,四處給子女借錢交學費,欠親戚朋友處近十萬元債務,現(xiàn)在王某某要離婚,那么財產(chǎn)不予分割,債務一律由她承擔,否則我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94年5月1日在西充縣仙林鎮(zhèn)民政所辦理了結婚登記?;楹笥?994年生育長女鮮甲,現(xiàn)在北京教幼兒園;于1996生育次女鮮乙,現(xiàn)在成都務工。原被告因各在一地務工,缺乏溝通聯(lián)系,導致夫妻關系產(chǎn)生裂痕,原告王某某遂訴訟來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較好,因雙方各在兩地務工,缺乏溝通,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被告雙方加強溝通,共同為家庭著想,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加之原告王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交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應充分證據(jù),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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