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5閱讀量:(1244)

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秦民初字第00749號

原告呂某某,男,1986年1月17日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1989年5月25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權建偉,陜西秦直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權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3年1月26日生一女呂梓萱。原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等原因,雙方經常吵架。為此,原被告從2013年4月起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呂梓萱由原告撫養(yǎng)。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女兒年齡較小,仍需要雙方撫養(yǎng)教育。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當庭提舉如下證據:

結婚證。證明雙方為合法的夫妻關系。

手機短信記錄。證明被告曾經主動要求離婚,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被告質證表示,對原告證據1認可;對原告證據2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明的問題亦不認可。認為短息記錄的內容是吵架時說的氣話,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被告當庭提舉如下證據:

咸陽市中心醫(yī)院病案一份、檢驗報告單11張、出院記錄一份、醫(yī)療費票據3張。證明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患有疾病,今后可能無法再生育,所以孩子應該由被告來撫養(yǎng)。

匯款憑證一份。證明原告收到被告給其匯款10000元的事實,此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有2萬元夫妻共同存款。

原告質證表示,對被告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的問題不認可。沒有鑒定報告,不能證明被告今后無法生育,且被告看病的錢都是原告支出的;對被告證據2認可;對被告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當時確實是有2萬元,但后來用于生活支出,現(xiàn)在沒有了。

合議庭認定證據如下:原告證據1來源客觀,且真實有效,故予以采信;對原告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該份短信記錄不能證明現(xiàn)在的夫妻感情狀況。對被告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對被告證據2予以采信;對被告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現(xiàn)在仍有2萬元存款。

綜上,合議庭查明以下事實: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3年1月26日生一女呂梓萱。

本院認為,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應當互敬互愛、互諒互讓、互相信任、減少猜疑,正確處理和對待家庭矛盾。原告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要求離婚,被告對此予以否認,且原告在庭審中并未提舉足夠證據證明該事實,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呂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 娟

審 判 員  王 淼

人民陪審員  田雅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范 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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