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市某某農(nóng)村某某有限公司與戚某、徐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202)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鎮(zhèn)民終字第4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石亞軍,江蘇金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丹陽市某某農(nóng)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陽市某某鎮(zhèn)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湯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蔡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戚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丹陽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陽市開發(fā)區(qū)某某村某某村(某某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戚某,該公司負責人。

上訴人戚某因與被上訴人丹陽市某某農(nóng)村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戚某、丹陽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丹陽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戚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戚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戚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6587元,減半收取8293.5元,由上訴人戚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柳建安

代理審判員  孫 毅

代理審判員  嚴曉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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