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202)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鎮(zhèn)民終字第4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石亞軍,江蘇金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丹陽市某某農(nóng)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陽市某某鎮(zhèn)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湯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蔡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戚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丹陽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陽市開發(fā)區(qū)某某村某某村(某某公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戚某,該公司負責人。
上訴人戚某因與被上訴人丹陽市某某農(nóng)村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戚某、丹陽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丹陽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戚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戚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戚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6587元,減半收取8293.5元,由上訴人戚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柳建安
代理審判員 孫 毅
代理審判員 嚴曉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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