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田某某升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07閱讀量:(1533)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錦民終字第004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北鎮(zhèn)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北鎮(zhèn)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田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07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承攬被告在北鎮(zhèn)市文化大廈的水暖安裝作業(yè),雙方約定作業(yè)總價款為145340元,后雙方將總價款約定為140000元,還約定水暖工程交工后結清價款,但要從總價款中扣留5000元作為質(zhì)保金,兩個取暖期結束后,即2015年4月1日后,如原告承攬的水暖安裝作業(yè)無質(zhì)量問題,則被告退還所扣原告的質(zhì)保金。合同履行期間,被告給付原告價款40000元。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對扣除質(zhì)保金以外的價款100000元未予給付?,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價款100000元、質(zhì)保金5000元。在庭審中,被告稱已于2014年4月給付原告剩余價款100000元,并稱原告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質(zhì)量問題,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

原審認為,原被告口頭訂立的承攬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合同義務,現(xiàn)原告已如約交付符合相關質(zhì)量要求的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給付剩余價款的合同義務,其行為系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給付剩余價款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下欠價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質(zhì)保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雙方約定的質(zhì)保期限尚未屆滿,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不予調(diào)整,原告可另行告訴。關于被告所稱的已結清價款的主張,因其提供的證人僅證明一位年輕人從被告處拿了錢,但對該年輕人是否系本案原告、所拿錢款是否為水暖工程款及所拿錢款金額均無法確定,該證言不能證明被告的上述主張成立,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一次給付原告王某某100000元;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

宣判后,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未將上訴人向法庭出示的“工程價款結算單”作為證據(jù)予以質(zhì)證和采納,剝奪了上訴人舉證的權利。2.被上訴人王某某主張的款項中有他人工程款,被上訴人王某某未向法庭出示他人的授權委托書,不能代為訴訟。綜上,上訴人將工程款已付清,不欠被上訴人工程款,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某某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口頭承攬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工程結束后,上訴人田某某應將工程款支付給被上訴人王某某。原審判決上訴人田某某將尚欠被上訴人王某某的10萬元工程款給付王某某是正確的,應予維持。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提出的原審法院未將上訴人向法庭出示的“工程價款結算單”作為證據(jù)予以質(zhì)證和采納,剝奪了上訴人舉證的權利一節(jié),經(jīng)查,上訴人田某某所稱“工程價款結算單”,系被上訴人王某某所書寫的工程款數(shù)額及其計算過程,此材料雖然交給了上訴人田某某,但并不能證明上訴人田某某已將工程款付清。關于上訴人田某某提出的被上訴人王某某主張的款項中有他人工程款,被上訴人王某某未向法庭出示他人的授權委托書,不能代為訴訟一節(jié),經(jīng)查,被上訴人王某某從上訴人田某某處承攬了水暖工程后,又聯(lián)系了幾個工人共同施工,報酬由被上訴人王某某給付。一審時上訴人田某某承認該水暖工程是被上訴人王某某承包的,并未主張王某某無權收取工程款。二審中被上訴人王某某提供了其他工人的書面證言,證明是被上訴人王某某雇傭其干活,由王某某開工資。據(jù)此,被上訴人王某某有權向上訴人田某某主張給付工程款。綜上,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上訴人田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于開升

審 判 員  李長奇

代理審判員  張昱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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