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38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渝民初字第01815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黃思平、劉清國,江西商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
被告劉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劉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20**年**月**日死亡。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劉某、劉某、劉某、劉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劉某某、劉某、劉某、劉某、劉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四千六百元,減半收取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劉小文
審 判 員 劉宇星
人民陪審員 丁美瑞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小鳳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