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某與湖南省婁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謝某某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292)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婁中民一終字第6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省婁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婁底市某某街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利軍,湖南人和人(婁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孫曉暉,湖南湘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湖南某某服飾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居民,現(xiàn)在湘南監(jiān)獄服刑。

上訴人湖南省婁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組織不合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本案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百七十條某某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李謨貴

審 判 員  肖衛(wèi)江

審 判 員  王綱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曾 穎

合同糾紛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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