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292)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婁中民一終字第6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省婁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婁底市某某街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利軍,湖南人和人(婁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孫曉暉,湖南湘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湖南某某服飾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居民,現(xiàn)在湘南監(jiān)獄服刑。
上訴人湖南省婁底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組織不合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本案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某某百七十條某某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李謨貴
審 判 員 肖衛(wèi)江
審 判 員 王綱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曾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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