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強某某、薛某某與被告無錫某某包裝飾品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430)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46號
原告強某某。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正和(受強某某、薛某某的共同特別授權(quán)委托),江蘇連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無錫某某包裝飾品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梅某某。
第三人徐某某。
第三人梅某某。
第三人黃某某。
第三人強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強某某、薛某某與被告無錫某某包裝飾品表面處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梅某某、徐某某、梅某某、黃某某、強某某過戶糾紛一案中,原告強某某、薛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強某某、薛某某的撤訴申請既未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權(quán)益,故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強某某、薛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強某某、薛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員 趙旭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劉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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