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與梁某某、梁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2031)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聊東民初字第1324號

原告梁某某,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玉廣,聊城高新志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居民。系原告之長子。

委托代理人王洪剛,山東光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居民。系原告之次子。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玉廣,被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剛,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夫妻二人育有兩個兒子,長子梁某某,次子梁某某。兩個兒子均是我們夫妻二人的親生子并由我們撫養(yǎng)成人,現(xiàn)妻子已去世。被告梁某某強行將原告分得的宅基蓋上房子出租出去,致使原告無家可歸,原告被迫無奈在于集鎮(zhèn)席廟村租住不到20平方米的舊房居住,靠加工燒餅維持生計?,F(xiàn)原告已年邁多病,急需被告履行贍養(yǎng)義務,被告梁某某尚能主動履行贍養(yǎng)義務,而梁某某不但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還強占原告的財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用650元,醫(yī)療花費被告承擔,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并提供住房兩間,二被告輪流護理原告,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梁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一直履行著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我經常給原告購置生活用品,原告的新農合醫(yī)療費款也是我給原告交的。原告所述我強占的宅基是村委會分給我本人的,該房屋由我出資建造,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原告有土地耕種并做生意,我的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無力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yǎng)條件。如老人生病住院,我同意與被告梁某某共同承擔醫(yī)療費用并輪流護理照料原告。

被告梁某某辯稱:按照法律規(guī)定,我應盡的義務我都會盡到,同意原告的訴求。

查明:原告梁某某與其妻(已去世)婚生二被告,二被告均為二原告親生子并由原告撫養(yǎng)成人。原告梁某某自己有2.2畝家庭聯(lián)產承包的責任田,每年每畝糧食補貼190元,每月領取75元養(yǎng)老金,現(xiàn)原告在于集鎮(zhèn)席廟村租他人門面房做打燒餅生意,每月收入600元。原告現(xiàn)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鳳凰街道辦事處周店村現(xiàn)有兩處宅基,該兩處宅基上現(xiàn)有房屋因未及時修繕,均無法居住。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被告梁某某不予認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存卷佐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均由原告撫養(yǎng)成人,作為親生子女理應對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給付650元生活費的訴求,因原告現(xiàn)有生活水平已達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650元的生活費用偏高,以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為宜。對于原告今后的醫(yī)療花費,應由二被告承擔并對原告進行輪流護理。因原告現(xiàn)有房屋已無法使用,被告梁某某現(xiàn)租房居住的實際狀況,被告梁某某應在其現(xiàn)居住的院落內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為原告提供住房一間。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原告的宅基地,被告梁某某不予認可。梁某某稱該宅基地是周店村民委員會分給被告梁某某的宅基,該宅基上建有的房屋是被告梁某某自己出資建設的。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該處宅基歸原告所有,對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返還北鄰苗鳳田、南鄰楊小林、西為公路的宅基地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梁某某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梁某某生活費100元(第一次給付的日期為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的生活費用,今后每年4月13日支付下一年度生活費用)。

二、被告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為原告梁某某在自己現(xiàn)居住的院落中提供住房一間。

三、原告梁某某今后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時由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輪流護理并平均承擔醫(yī)療費用。

四、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寶昌

人民陪審員  張 偉

人民陪審員  李玉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鄭萌萌

贍養(yǎng)  糾紛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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