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隨某某訴商丘市某某局工傷認定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15閱讀量:(1574)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商行終字第2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商丘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局長。
委托代理人喬傳福,男,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廉頗,男,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隨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川,男,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夏邑縣某某局。
委托代理人劉偉,男,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夏邑縣某某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商丘市某某局(以下簡稱市某某局)因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2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市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廉頗,被上訴人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川,一審第三人夏邑縣某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市某某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商某某工傷不予認字(2014)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隨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隨某某是第三人夏邑縣某某局的電工。2014年7月28日,隨某某突然暈倒不省人事住院搶救治療。夏邑縣某某局于2014年7月30日向市某某局申請工傷認定,市某某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商某某工傷不予認字(2014)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隨某某受到的傷害不屬于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一、隨某某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市某某局具備被告主體資格,第三人夏邑縣某某局具備第三人主體資格。二、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市某某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商某某工傷不予認字(2014)17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沒有法律依據(jù)。三、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市某某局提供的證據(jù)證明隨某某在歧河某某村包莊維修服務后返所途中,路過張瓦房莊突然感覺頭暈手麻,摔倒在村民吳某家門前路上,村支書撥打120叫救護車將隨某某送往醫(yī)院救治,隨某某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且并未在48小時死亡。隨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證明當時證人吳某家電無法正常使用,隨某某根據(jù)單位安排去吳某家修理,在維修過程中從事高空危險作業(yè),突發(fā)腦溢血,隨某某左側(cè)丘腦出血破入腦室與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已構(gòu)成四級傷殘。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遂判決撤銷了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同時責令市某某局在60日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上訴人市某某局提起上訴稱,1、上訴人根據(jù)調(diào)查的證人證言和第三人提供的工傷申請材料,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2、被上訴人提交的“吳某”證言與上訴人依職權(quán)調(diào)取的吳某證言相矛盾,且一審吳某并未出庭作證,一審法院采納被上訴人提交的吳某證言錯誤。3、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在引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時,雖然漏寫了“工傷保險條例”字樣,但該法律規(guī)定客觀存在,上訴人漏寫行為僅屬于瑕疵,不足以導致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維持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被上訴人隨某某答辯稱,1、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被上訴人隨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突發(fā)腦溢血致殘,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隨某某突然發(fā)病與工作無關(guān)。因此,在證據(jù)不明的情形下,上訴人就認定隨某某不屬于工傷錯誤。2、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沒有寫明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第三人夏邑縣某某局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均已隨案卷移送本院。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關(guān)于被上訴人提交的吳某和蔡某某證言,因吳某和蔡某某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故一審法院采信吳某和蔡某某證言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第三人作出的隨某某工傷事故報告和上訴人對吳某的調(diào)查筆錄證明:“2014年7月28日,隨某某是在下鄉(xiāng)維修電線返回某某所途中,路過張瓦房莊時突發(fā)疾病。”雖然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故市某某局根據(jù)上述工傷事故報告和調(diào)查筆錄認定隨某某系在下鄉(xiāng)修電返回單位途中突發(fā)疾病并無不當。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應予以糾正。上訴人市某某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調(diào)查了相關(guān)證人,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程序合法。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被上訴人隨某某在工作后返回某某所途中突發(fā)疾病,經(jīng)醫(yī)院診斷隨某某為左側(cè)腦出血破入腦室,腦室積血,高血壓病3級,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正確。雖然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沒有援引“工傷保險條例”字樣,但該漏寫行為應屬瑕疵,不應當據(jù)此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當,二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128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隨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上訴人隨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明
審 判 員 牛杰
代理審判員 宋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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