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07閱讀量:(3181)
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xù)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還可向違約方主張給付違約金或執(zhí)行定金。對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的,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可要求開發(fā)商支付違約金。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的標準
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
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四、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xù)履行及其繼續(xù)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xù)履行或繼續(xù)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采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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