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曹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6-24閱讀量:(1920)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保民二終字第30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振東,河北萬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慶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士杰,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郭某某因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84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振東,被上訴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建、劉士杰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法院查明,郭某某訴稱,其在望都縣某某村有住宅(含院落)一套,暫無人居住。2012年農(nóng)歷十二月二十四,曹某某強行砸門搬入并居住至今,欲強行霸占該套住宅,還毀壞了郭某某在院內(nèi)栽種的樹木。期間,鄉(xiāng)鄰及村干部多次勸說調(diào)解讓其搬離,曹某某置之不理。請求法院判令曹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從本案房屋中搬出,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集體土地范圍內(nèi)的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郭某某雖提供望某某集用(2008)第A039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未提供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存在權屬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郭某某起訴。案件受理費80元,予以退還。
裁定后,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一、《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爭議房產(chǎn)建于1999年,上訴人之父郭某于2007年9月去世,以上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的法律事實均發(fā)生于該法實施之前,對本案無溯及力,一審裁定依據(jù)《物權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二、通過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該房產(chǎn)的建房者系上訴人一家,之后上訴人依法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證,以上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實本案爭議房產(chǎn)的權屬歸上訴人。一審以存在權屬爭議駁回起訴,屬認定事實不清;三、建設部依據(jù)《物權法》制定的《房屋登記辦法》第82條規(guī)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房屋登記”,可見行政法規(guī)對農(nóng)村村民住房登記采用的是鼓勵原則,并未采用一刀切的辦法。若依據(jù)一審裁定中非登記而不能確權的說法,則廣大農(nóng)村住房絕大部分處于權利的真空狀態(tài),致使最基本的生活資料不能得以法律保障,《物權法》第九條根據(jù)這一情況,也作出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四、上訴人一審提起的系排除妨害糾紛,被上訴人非法侵占上訴人的房屋及院落,同時也侵占了上訴人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jù)“房地一體”原則,一審法院應將集體土地使用權遭受侵害一并處理,一審法院僅以“房屋產(chǎn)權存在爭議”駁回起訴,人為縮小了審理范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此案。
被上訴人曹某某答辯稱,一、上訴人郭某某一審起訴的案由為“排除妨害糾紛”,其主張侵占的事實發(fā)生在2012年農(nóng)歷十二月二十四,起訴時間在2014年,《物權法》對其實施期間產(chǎn)生的糾紛應具有約束力;二、《房屋登記辦法》第82條既不是《物權法》第9條“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其含義也不是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任意解釋的內(nèi)容。1、《物權法》的效力高于《房屋登記辦法》;2、《物權法》第9條的除外規(guī)定是指該條第2款“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別無其他情形;3、《房屋登記辦法》第82條規(guī)定有兩款,第一款采用“可以依照”是為了避免和第二款中“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相沖突,而不是農(nóng)村宅基地上設定的物權不受以上法律、法規(guī)調(diào)整;三、從房屋的使用情況看,該房屋內(nèi)一直堆放著房主郭某某的物品,郭某某雖未居住,但一直使用該房屋至今,可見房屋是郭某某的,不是郭某某的;四、曹某某是接受房主郭某某的委托看管房屋,其看管房屋范圍內(nèi)的宅基地是郭家祖業(yè)產(chǎn),是上世紀七十年代分家時分給郭某某的,郭某某出錢蓋起了房子,讓郭某某的父親郭某居住,2008年左右郭某去世,郭某某就讓曹某某看管該房屋至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本案所涉宅基地爭議,郭某某作為原告曾以望都縣人民政府為被告、郭某某為第三人向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12月11日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郭某某要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fā)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訴訟請求。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3月5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行終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行政判決審理查明部分載明:“2008年望都縣人民政府進行宅基地重新登記、換證工作,于2003年6月15日在某某村發(fā)布通告,地籍調(diào)查人員對爭議地進行勘界測量,填寫土地使用者為郭某某的地籍調(diào)查表,并注有說明‘該權利人因婚戶口遷到黑堡鄉(xiāng)黃莊村,因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見生效行政判決已就本案所涉宅基地使用權及來源進行了認定,一審法院以本案所涉房屋未辦理所有權證書、存在權屬爭議為由,駁回上訴人郭某某的起訴,顯屬不當。上訴人郭某某的上訴請求,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484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 判 長 張曉靜
代理審判員 張亞男
代理審判員 安晨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何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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