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6-24閱讀量:(2164)
在我國,由于“息訟”文化的影響,以及人們對訴訟程序的繁瑣“成見”, “私了”比較普遍。所謂“私了”顧名思義就是不經過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
因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當事人為了節(jié)約訴訟成本、規(guī)避法律、追求效率選擇“私了”來解決糾紛。“私了”是司法程序的極其重要的輔助手段,從其本身是無法判斷該制度優(yōu)劣是非的,必須與法律價值相結合來探討,才是有效的真命題并裨益于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
一、私了與和解、調解
和解,在法律意義上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不經法院以終止爭執(zhí)或防止爭執(zhí)發(fā)生,而對爭議進行處理的方式。在豐富糾紛解決機制的大環(huán)境下,具有積極作用??梢怨?jié)省司法救濟資源,滿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要求。促進社會和諧、安定和團結。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xié)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實際上也是私了的一種形式,只是因為公權力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只能的機構的介入,或者使得“私了”更具說服力,或者賦予“私了”協(xié)議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減少糾紛,預防犯罪,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二、私了的遠景
在消費維權領域,私了至少有兩大好處:一是省時省力,“辦事”效率高。二是提出私了時,商家的賠償往往能符合顧客的心理價位。
然而,“私了”并不完全經濟,“私了”高效有時也會被“別有用心地”置換成昂貴的機會成本。
比如,消費者在接受“私了”的相對滿意的賠償之后,如果發(fā)現(xiàn)受損的情況惡化或者超過預期,可能錯過了收集保存證據的最佳時期,給當事人的維權之路蒙上了厚重的灰霾。
商家也并不是“私了”中的絕對贏家。實務中就有消費者利用商家“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而敲詐商家的案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話說,看這里吧~~~~
三、“私了”協(xié)議效力的判斷
健康權糾紛中,特別是涉及刑事責任的健康權糾紛案,往往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對于此類私了協(xié)議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筆者認為,對于此類“私了”協(xié)議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的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xié)議有效。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 當事人之間依據自愿、公平進行協(xié)商一致的內容,受法律保護。形成的協(xié)議自然有效。
由于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因此,再此程度內,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獨立的處分權。
(二)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的
上文提到的意思自治,其前提是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行為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應當由國家進行追訴,也就是說,國家具有追訴權。私人,即使是受害者對行為人的豁免,也不能當然的免責。那么,此類“私了”協(xié)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xié)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私了”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只有撕下其高效的假面,用法律的視野行走,才能推動“私了”的完美操作。
交通事故的私了,你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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