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03閱讀量:(1716)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11318號

原告孫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青江,北京唐文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培培,北京唐文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某村鎮(zhèn)南某某村303號。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本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某大街16號2層。

法定代表人李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某某路某某小區(qū)1號樓。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與被告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北京分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大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培培,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訴稱:2014年5月31日22時30分,原告乘坐黃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京F81771小客車行至昌平區(qū)G6某某路某某路口南100米處時,被溫某駕駛的被告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由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京AN1307大貨車追尾,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為被告溫某承擔全部責任,后不能就賠償達成一致。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1084.46元、誤工費13557.47元、護理費1050元、營養(yǎng)費900元、交通費400元,以上總計金額26991.9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京AN1307牌號車輛系我公司所有,溫某為我公司職工,事故發(fā)生時是職務行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原告需提供與本次交通事故相關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真實性請法庭核實;營養(yǎng)費,需提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囑及合理的營養(yǎng)費發(fā)票,否則不予認可;誤工費,需提供勞動合同、完稅證明、實際扣發(fā)工資證明,否則我公司不予認可;護理費,需要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護理建議,請法庭結合醫(yī)囑以及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予以核實;交通費,原告需提供發(fā)生在原告身上的交通費票據(jù),票據(jù)時間應與就診時間、次數(shù)、距離相對應,否則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22時30分,昌平區(qū)G6某某路某某路口南100米處,溫某駕駛京AN1307牌號大貨車由南向北行至此處時,車輛前部與由南向北停放的京F81771牌號小客車(駕駛人黃某某,乘車人孫某)相撞,京F81771牌號小客車前部又與皖KHP628牌號小客車(當事人蘇某某)后部相撞,造成三車受損,黃某某、孫某受傷。此次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某無責任,蘇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孫某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7日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6天,主要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頸部、左足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全休2周,門診復查,不適隨診,住院期間陪護1人。后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出具診斷證明,建議原告休至2014年9月13日。

另查,京AN1307牌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某某公司,溫某為該公司職工,事發(fā)時為職務行為。該車輛在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并在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核實確認為:醫(yī)療費11084.46元、誤工費8500元(按照2500元每月計算3個月零12天)、護理費720元(按照120元/天,住院6天)、營養(yǎng)費300元(酌定)、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50元/天,住院6天)、交通費400元(酌定),共計21304.46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醫(yī)療費用明細、診斷證明、交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當庭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應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中,溫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系被告某某公司的員工,事發(fā)時為職務行為,故保險以外的部分應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申請追加無責方皖KHP628牌號小客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參加訴訟,對該部分費用另行主張權利,本院不持異議,該部分賠償金額予以扣除。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醫(yī)療費一節(jié),本院根據(jù)其提交的票據(jù)予以支持;誤工費一節(jié),原告未提交誤工證明,本院根據(jù)其工作性質,結合醫(yī)囑休息時間酌情予以支持;護理費一節(jié),原告未提交護理費票據(jù),本院參照市場護工標準,結合住院時間酌情予以支持;交通費一節(jié),本院根據(jù)原告就醫(yī)的時間、地點、次數(shù)酌情予以支持。因事故另一受傷人員黃某某提交書面協(xié)議,表示其與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就醫(yī)療費用已協(xié)商賠付,故本院在交強險財產限額范圍內不再為其保留份額。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孫某醫(yī)療費用類保險金一萬元、死亡傷殘類賠償金八千七百四十五元四角五分,共計一萬八千七百四十五元四角五分。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孫某賠償金六百八十四元四角六分。

三、駁回原告孫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八十四元,由原告孫某負擔一百五十一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三百三十三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曉利

人民陪審員 張 峰

人民陪審員 蘭海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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