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等訴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5閱讀量:(1475)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西民初字第25685號

原告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洪君,北京市國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黎某辰,女,****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國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原告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連華,河北天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庫爾勒市某某路20#某某花園16#底商第7、8號門面房。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華,北京市金棟(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軍,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京某某國際某某藝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某某大街抄手胡同某某號26幢。

法定代表人樊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滕立章,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蕾,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夏某某與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巴州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國際某某藝術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甘小琴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彤、人民陪審員王淑明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洪君,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連華、被告巴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華、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滕立章、張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馬某某起訴稱:馬某某與夏某某、巴州公司在2011年6月20日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約定巴州公司提供合作項目“繁某玉石會館”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某某大街經營玉石生意。馬某某按約定向巴州公司指定的賬號轉款50萬,時至今日此項目也沒有實施,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此馬某某多次要求巴州公司退還以上款項。此外,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協(xié)議,投資款被某某公司使用用于裝修經營場所,剩余投資款還在某某公司處,某某公司對馬某某、夏某某與巴州公司簽訂的“繁某會館”項目合作書協(xié)議無法履行有責任,因此某某公司應當對投資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現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馬某某、夏某某與被告巴州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2、被告巴州公司退還馬某某投資款50萬元;3、被告巴州公司承擔違約金50萬元;4、第三人某某公司對被告巴州公司退還50萬投資款及50萬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馬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馬某某、夏某某與巴州公司在2011年6月20日簽訂的《協(xié)議》;2、《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3、電匯憑證。

原告夏某某起訴稱:同意馬某某所陳述的事實。夏某某沒有出資,馬某某主張返還的投資款50萬元和違約金50萬元都應直接支付給馬某某。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馬某某、夏某某與被告巴州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2、被告巴州公司退還馬某某投資款50萬元;3、被告巴州公司向馬某某承擔違約金50萬元;4、第三人某某公司對被告巴州公司退還50萬投資款及50萬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夏某某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巴州公司答辯稱:1、同意解除協(xié)議。2、關于原告提出要求巴州公司返還出資款的訴訟請求,原告并未向巴州公司出資,而是向第三人某某公司出資,用于裝修某某公司的場所,所以不應當由巴州公司返還,而是由某某公司返還。3、巴州公司不存在違約的事實,不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馬某某、夏某某與巴州公司的協(xié)議約定巴州公司提供玉石即算完成全部合同義務,而且沒有約定期限,那么依照協(xié)議,巴州公司現在都可以隨時提供玉石,而實際上巴州公司已經在2012年4月28日向第三人某某公司準備了玉石,但是到達某某公司現場遭某某公司拒收,以上足以說明巴州公司不存在違約的事實,不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4、本案起訴要求解除的協(xié)議實際在簽訂前已經履行,夏某某是居間介紹人,促成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達成合作協(xié)議,夏某某當時表示巴州公司不需要出資,夏某某已經找到出資人,所以在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協(xié)議后,馬某某于2011年5月向某某公司打款50萬。

巴州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光盤一張;2、某某公司工作人員與馬某某的通話文字記錄一份。

第三人某某公司述稱:應當由巴州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及違約責任。1、合同的履行情況,某某公司與巴州公司簽訂合同后,某某公司即積極履行合同,針對玉石會館原有裝修進行拆除,并在巴州公司委派的夏某某介紹裝修公司并參與下,完成了玉石會館的裝修。但此后,雖經某某公司多次催促,巴州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提供玉石。2、巴州公司根本沒有能力履約,某某公司之所以與巴州公司簽約,就是相信它擁有三座玉石礦及加工廠的宣傳,認為其有能力提供低價高質量的玉石。但實際上巴州公司只有一個礦產勘探的許可證,熟悉礦業(yè)生產的人都知道,礦產勘探許可證只意味著勘探成功后有開采許可的優(yōu)先權,并非礦產的開采權或所有權,巴州公司自始就沒有履約的能力。3、巴州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協(xié)議中明確要求“繁某玉石會館”是雙方合作在北京的獨家展售玉石機構,而巴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某另注冊樓蘭某某某某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協(xié)議還約定巴州公司提供的玉石產品不高于市場價格,在巴州公司沒有玉石礦的情況下,就不能提供低于市場價格的玉石,其價格也根本不可能被某某公司接受,況且巴州公司也從未提供過玉石。4、根本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巴州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給某某公司造成超過150萬余元的損失,巴州公司應當承但所有的違約賠償責任,因此某某公司也在另外一個訴訟中向巴州公司提起索賠。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2、長安公證處(2013)京長安內經字第5758號公證書;3、工信部ICP信息備案管理系統(tǒng)查詢信息和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網查詢信息;4、某某公司發(fā)給巴州某某公司的《通知函》;5、裝修協(xié)議、裝修付款憑證、裝修圖紙和勞動合同書2份。

本院根據到庭當事人陳述及上述認證查明:2011年4月16日,巴州公司(乙方)與某某公司(甲方)簽訂《“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合作的“繁某玉石會館”為北京獨家展售玉石機構,現為北京知名的“繁某戲劇村”藝術園區(qū)。“玉石會館”建筑面積約為200平方米,另有辦公室一間,餐飲會所展區(qū)約200平方米。項目合作期限首期為五年,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1日。合作期滿后,如繼續(xù)合作可另行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了雙方合作條件及分成比例:某某公司提供經營場地及組建營銷團隊,負責經營管理。巴州公司提供經營所需的玉石產品,出資50萬元用于裝修,配套設備、流動資金開支等,該資金于2011年4月20日前匯入某某公司指定帳戶。以上合作條件折合成項目合作股份比例為:某某公司占50%,巴州公司占50%。會館的經營成本、銷售成本、人員開支等費用由巴州公司前期投入的資金支付,后期經營過程中的經營費用,如超出一方前期投入,由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共同承擔,會館經營涉及的稅費從經營利潤中扣除。某某公司為合作項目設立獨立財務帳號,獨立核算。每個月的5號進行財務核算,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結算一次。巴州公司提供的玉石產品及進貨底價由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認可后備案,銷售超過底價部分作為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的盈利,按股價進行分配,玉石的底價部分雙方約定每月的5號結算給巴州公司,如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同意按底價銷售,雙方認定按底價的30%提取利潤。協(xié)議還約定,“繁某玉石會館”為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合作的北京獨家展售玉石機構,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項目外銷售。某某公司負責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審批,裝修結束后立刻進行運營。某某公司在籌備階段及經營過程中的開支標準需與巴州公司另行商定并備案執(zhí)行。玉石產品的銷售底價由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商定備案,如特殊情況低于備案底價銷售經某某公司和巴州公司確認方可銷售。巴州公司提供的玉石產品的成本價格,應不高于市場價格,并保證玉石產品的質量,如因質量問題導致?lián)p失,巴州公司承擔責任。雙方對項目進度計劃的約定為,室外設計完成時間4月25日;銷售人員招聘培訓、玉石產品準備,任務完成時間為6月10日之前;裝修工作開始時間為5月10日,須在開業(yè)前1周完成工程全部的收尾;開業(yè)時間點暫定在6月18日。協(xié)議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夏某某作為中間人,介紹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上述協(xié)議,又介紹馬某某參與“繁某玉石會館”項目的出資,馬某某到“繁某玉石會館”項目現場考察后,同意出資。2011年5月20日,馬某某向某某公司的帳戶匯款50萬元。庭審中,某某公司表示,在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馬某某、夏某某、巴州公司均聲明由馬某某代巴州公司出資,馬某某的匯款行為視為代巴州公司履行了上述協(xié)議的出資義務。嗣后,馬某某、夏某某、巴州公司為進一步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2011年6月20日,巴州公司(甲方)與馬某某、夏某某(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嚴格履行2011年4月16日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事項?!秴f(xié)議》約定了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必須按簽定的協(xié)議提供經營所需的玉石產品,提供的玉石產品的成本價格應不高于市場價格,并保證玉石產品的質量,如因質量問題導致?lián)p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出資50萬元用于裝修、配套設備、流動資金開支等?!秴f(xié)議》對違約責任的約定為: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協(xié)議條款,如任何一方導致協(xié)議不能履行,違約方要承擔違約金50萬元。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夏某某找到裝修隊,2011年8月8日,某某公司與裝修隊簽訂協(xié)議,約定對繁某戲劇村玉石會所進行裝修,開工日期為2011年8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1年8月27日。巴州公司認可實際裝修完成時間為2011年9月初。

裝修完成后,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發(fā)生爭議,巴州公司未按約定運送玉石。2012年3月27日,某某公司就“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向巴州公司送達《通知函》,內容為:1、根據巴州公司2011年4月與某某公司簽訂的《“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的約定,“繁某玉石會館”是獨家展售玉石的機構,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項目外銷售;巴州公司負責提供合作經營所需的玉石產品。2、某某公司按協(xié)議如期提供了合作經營場地,且“繁某玉石會館”的裝修早已結束,某某公司多次催促巴州公司提供玉石產品,以便玉石會館能夠對外營業(yè),獲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某玉石會館”地處繁華的西單商業(yè)圈,寸土寸金,租金是昂貴的,遲遲不開業(yè),直接造成某某公司的巨大損失。近期,也有很多機構來詢問玉石會館情況,想承租該地經營。3、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請巴州公司盡快在2012年5月1日前提供玉石產品,以便玉石會館能夠開業(yè)。否則,某某公司將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協(xié)議,并追究巴州公司的違約責任。

2011年4月28日17點左右,巴州公司帶人押貨到“繁某戲劇村”,某某公司拒絕收貨,雙方發(fā)生了爭議,派出所警察到了現場,最終某某公司拒絕巴州公司卸貨。庭審中,某某公司表示不清楚巴州公司當天運送的是否是玉石,巴州公司稱因某某公司拒絕巴州公司卸貨,故某某公司沒看見巴州公司運送的是什么貨物。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巴州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馬某某、夏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馬某某代表乙方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而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巴州公司與某某公司的爭議導致“繁某玉石會館”合作項目無法進行,進而使馬某某、夏某某簽訂《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巴州公司對《協(xié)議》的履行具有違約行為,故馬某某、夏某某有權要求解除《協(xié)議》,有權要求巴州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應的違約金?,F巴州公司同意解除《協(xié)議》,本院不持異議。馬某某是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向某某公司匯款,其匯款行為是代巴州公司履行《“繁某玉石會館”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的出資義務,故《協(xié)議》解除后,巴州公司應向馬某某、夏某某返還50萬元出資,因夏某某明確表示自己沒有出資,巴州公司直接返還馬某某,故巴州公司應向馬某某返還50萬元投資款。

庭審中馬某某除主張利息損失外,就其他損失一節(jié)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經法庭釋明,巴州公司認為馬某某主張的50萬元違約金過高,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因此,本院以馬某某出資50萬元而造成的利息損失為標準,酌情調整巴州公司向馬某某支付的違約金。

因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在相對方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故馬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某、夏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

二、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馬某某五十萬元;

三、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馬某某支付違約金(以五十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駁回原告馬某某、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八百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五千七百四十八元(已交納),被告巴州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八千零五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工行西直門支行,賬號:***,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辦人姓名],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利。

審 判 長  甘小琴

審 判 員  張 彤

人民陪審員  王淑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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