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與常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5-25閱讀量:(1524)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虎民轄初字第00002號
原告程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偉,江蘇新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鳳奇,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與被告常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被告常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在蘇無經(jīng)常居住地,其住所地在江蘇省大豐市大中鎮(zhèn)某某路大某某村巷某某號,故本院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理。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常某戶籍地在江蘇省大豐市大中鎮(zhèn)某某路大某某村巷某某號。其自2014年7月15日在蘇登記的暫住信息顯示居住在蘇州市虎丘區(qū)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室,至立案時才二月有余,故其在蘇居住地不能認定為其經(jīng)常居住地,其住所地應為江蘇省大豐市大中鎮(zhèn)某某路大某某村巷某某號;另外,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可見本案借款履行地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提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常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處理。
被告常某提出管轄異議成立,預交的管轄異議案件受理費80元退回被告常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魏沁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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