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中學生校外駕車撞傷人 父母是否擔責?
發(fā)表于:2015-05-18閱讀量:(2531)
廣西田陽縣的黃玉飛是個男孩,現(xiàn)年15周歲,父母對黃玉飛疼愛有加。黃振能為讓其兒子黃玉飛多長點本事,手把手教兒子駕駛摩托車,偶爾還會讓兒子送親戚到鎮(zhèn)里辦點事。黃振能為了節(jié)約摩托車費用開支,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2015年3月17日傍晚,黃玉飛放學回家見其父黃振能的摩托車沒有上鎖,出于好玩之心,駕駛摩托車外出兜風。黃玉飛駕駛摩托車沿鄉(xiāng)道由三坡村往巴別街方向一路飛奔,因未減速靠右行駛,與對向李強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玉飛、李強受傷,兩車損壞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李強為挽回其損失,多次找黃玉飛索賠未果,向法院起訴,要求黃玉飛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振能、何妙青賠償經濟損失。那么黃玉飛是中學生,在校外駕車撞傷人,父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范圍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但是在美國,未成年就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重要衡量標準。刑法總則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個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了全面的保護。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條規(guī)定了不滿14周歲不能成為犯罪主體,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可以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體,年滿16周歲可以成為任何罪的犯罪主體。可見犯上述8種罪的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和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這兩類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體現(xiàn)了一定的從寬政策。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呢?多知道點總不會錯,來看看吧→→《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
二、行為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黃玉飛現(xiàn)年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黃振能、何妙青作為黃玉飛的監(jiān)護人,未妥善保管好車輛鑰匙,經常放任未成年兒子駕駛車輛,助長了未成年飛車駕車的壞習慣,應承擔監(jiān)管不力的賠償責任。其次,黃振能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未給其所有的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黃振能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綜上,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李強的經濟損失,應由黃玉飛的監(jiān)護人黃振能、何妙青承擔賠償責任。
想知道的更具體點?早就為你準備好了→→《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賠償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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