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2-28閱讀量:(3152)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依據(jù)《結婚登記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當事人離婚證后,自雙方簽收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該表格無需下載,在婚登記處直接辦理。
申請人姓名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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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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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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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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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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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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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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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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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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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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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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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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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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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印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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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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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員簽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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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領證 簽名或按指紋 |
男方: 年 月 日 |
女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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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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