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guī)定試用期?
發(fā)表于:2015-02-13閱讀量:(3569)
一、試用期的時間: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次數(shù):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間的工資就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的限制: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不得只約定試用期,如果只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五、試用期間的合同解除: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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