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發(fā)表于:2015-02-06閱讀量:(3400)
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出于某些原因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實踐中,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多由于下述原因: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xù)約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3、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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