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撿肥皂”的法律尷尬

發(fā)表于:2014-10-29閱讀量:(2974)

“肥皂掉了,撿不撿?”放在今天的語境下,你還能果斷回答嗎?熱詞“撿肥皂”反映了當下男性性自主權(quán)被侵害事件的多發(fā),法律對此又無針對性保護。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將猥褻罪對象”婦女“修改為”他人“的規(guī)定,有望化解這種無法可依的尷尬。

先來看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現(xiàn)前,男女性自主權(quán)保護差異。當受到性侵害時,受害的女性可視行為人主體條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依據(jù)“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F(xiàn)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反觀男性的境遇,如同樣受到性侵害,依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是男童(不滿14周歲兒童),可依據(jù)“猥褻兒童罪”定罪量刑,但已滿14周歲的男性僅能依傷害的程度以“故意傷害罪”這樣“籠統(tǒng)”的罪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可以看出法律對男性的性自主權(quán)保護遠不及女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遭到猥褻也能得到法律保護,為男性性自主權(quán)保護提供法律依據(jù)。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一旦通過將有深遠意義。草案將男性納入猥褻罪對象有利于促進男女性自主權(quán)保護平等;發(fā)揮法律威懾作用、減少犯罪發(fā)生;通過網(wǎng)絡(luò)的熱議、媒體宣傳、專家講解加強社會對未成年男性的性教育、性自主權(quán)保護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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