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無效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發(fā)表于:2014-07-30閱讀量:(3867)
一般來說,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確定并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是承認其的效力。但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那么哪些免責條款無效呢?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中,約定類似:“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條款,則該約定是無效的。這種免責約定,實際生活中隨處可見,諸如病人動手術(shù)前,醫(yī)院讓其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fā)生的一切后果,醫(yī)院概不負責”;又如雇工合同中約定“工傷自負”“工傷概不負責”等。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允許這樣的約定存在,那么將會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因此,這樣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例如,賓館在客人入住前,出示了一個內(nèi)容為 “請您務必將現(xiàn)金和貴重物品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責任自負。” 的注意事項,要求客人予以簽字確認??腿穗m簽字但沒有寄存,入住不久后,由于賓館房門損壞導致其價值三萬元的財物被盜。此時,賓館因為自身嚴重過失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客人財物被盜,是不能因為客人確認了免責條款而免去承擔賠償責任的。
因此,在日常合同簽訂中,以上兩種免責條款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即使約定最后也是作無效處理,一方當事人并不能因為雙方簽訂該條款而主張免責。若您對合同免責條款事項還有疑惑的,歡迎您聯(lián)系易法通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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