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一方能否以未在合同上簽字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發(fā)表于:2013-03-07閱讀量:(2799)

案情:李某將完成的書稿交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對書稿提出部分修改意見,李某也按出版社的要求進行修改。甲出版社承諾,李某修改完畢,即給予發(fā)表。李某修改完成,但雙方遲遲未簽出版合同,出版社未對李某的書稿進行出版,甲出版社以其未在出版合同上簽字為由,認為該出版合同無效,拒絕承擔責任。請問:該份出版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起成立。如果出版合同一方未能在合同上簽字,則該出版合同無效。但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wù),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本案中,雙方遲遲未簽出版合同,但李某根據(jù)出版社的要求,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主要的義務(wù),視為合同已經(jīng)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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