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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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