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秦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3閱讀量:(1413)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538號
原告某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駐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某某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冷實凡,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秦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秀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霍永良、被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冷實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晨光公司訴稱,2010年5月21日,我公司向被告供應色素產品,價值共計73800元,被告給我公司出具了欠條。我公司多次派人或者打電話向被告索要貨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償還。我公司為維護合法權利,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我公司73800元貨款及欠款期間的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
被告秦某某辯稱,雙方存在買賣合同及欠貨款的數額沒有異議,我向原告的銷售經理武某某出具了欠條也是事實。但對于貨款的總額,我不同意給付,因為該批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在使用后造成我的產品損壞,不能銷售,損失巨大,該事實由武某某報原告知悉。我從尊重事實的角度才出具了欠條,當時武某某承諾會就質量問題進行貨款的解決。在原告訴訟后,通過武某某的溝通,多次就貨款如何給付進行過協(xié)商,原告明確表示可以認定質量問題從而少付貨款,并主張貨款給付50000元。因此,質量問題是存在的,原告按照欠條的內容主張貨款全部給付缺乏誠信,我也不同意全部給付。對于除案件受理費外的其他費用,我不承擔。
原告晨光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欠條一張,內容為“秦某某欠貨款柒萬叁仟捌佰元人民幣(73800元)。欠款人:秦某某,2011年10月8日,月底付2萬元到明年底付清。”
被告秦某某經對上述證據質證,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以上訴訟證據的認證情況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如下:
2010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供應色素產品,價值共計73800元,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被告以原告供應的色素存在質量問題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由,不予償還上述貨款。原告遂于2014年5月8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欠款。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購買色素的事實清楚,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履行交貨義務,被告亦應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欠款期間的利息,因雙方在合同中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保全費,但本案原告未申請保全,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原告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未提起反訴,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73800元。
二、駁回原告某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5元,減半收取82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秀艷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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