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龐某某與馬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0閱讀量:(1434)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藁民初字第02490號
原告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國振,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
原告龐某某訴被告馬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龐某某訴稱,2011年8月5日被告馬某某借我5萬元稱要開沙場。并答應每年給我3萬元紅利。但一直未開工,我想收回借款,經(jīng)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付借款5萬元。
被告馬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馬某某借原告龐某某5萬元,并于當日為原告出具借款條一張后,原告欲收回借款,經(jīng)多次找被告馬某某催要未果,導致訴訟。被告馬某某于2013年春節(jié)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為原告出具的證明條一張、本院對被告父親馬集中的詢問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款5萬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借款5萬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條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龐某某借款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費1050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華良
審 判 員 成雙陸
人民陪審員 甄玉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焦建斌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