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7閱讀量:(1113)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姑蘇民四初字第00466號
原告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永忠,江蘇誠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某。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樊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永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陸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2009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承諾“年前盡量安排付款”。被告未按約還款,經(jīng)原告催討后于2012年12月28日歸還借款3000元,又于2013年11月29日歸還了2300元。其后,雖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均未再還款。被告之行為違反誠信,侵犯了原告的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7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7.6%計算至2015年3月31日)。庭審中,原告明確逾期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且對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不再主張。
被告湯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陸某某借款肆萬叁仟元正(¥43000元),年前盡量安排付款”。
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曾于2012年12月28日歸還過借款3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歸還過借款2300元。因被告迄今未歸還剩余欠款37700元,原告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欠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分戶帳明細清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陸某某和被告湯某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合法有效,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未按其承諾按時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F(xiàn)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借款377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湯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jù)的質(zhì)證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歸還原告陸某某借款377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7700元為基數(shù),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以上款項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陸某某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20元,由被告湯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園區(qū)支行;帳號:10×××99。
代理審判員 樊 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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