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與段某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132)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406民初701號
原告: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萬會昌,安徽舜耕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qū)。
被告: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浙江省某某市。
原告程某某訴段某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慶廠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萬會昌,被告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2011年1月,段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2萬元,口頭約定月息一分五。2011年1月8日,原告將現金交給段某某,段某某出具借條。2013年,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2016年1月8日,原告找被告更換了借條,并出具了一張利息欠條。此后原告要求清償被拒。段某某與潘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50400元,計170400元。
被告段某某辯稱:潘某某確系其妻。原告所持借條12萬元確為其所寫,該款中原告只實際拿出2萬元現金,另10萬元是雙方通過段玉香進行債權、債務轉讓轉化而來。從2011年至2016年利息共11萬多元,已償還利息6萬多元。在約兩三年前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國慶路十字路口一賓館二樓,已償還過本金10000元。原告為了向被告要錢,將被告家的門堵了。
被告潘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程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1、身份證,證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證及結婚登記資料,證明被告系夫妻關系;3、借條、欠條各1份,證明被告借款12萬元并欠利息50400元。上述證據段某某質證,無異議。
被告段某某、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對原告所舉證據,被告段某某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
被告段某某與被告潘某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之前,原告與被告段某某形成12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并約定月息1.5%。2016年1月8日,被告段某某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并另出具欠下2年半利息50400元的欠條。此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訴至我院。
雙方爭議焦點:被告應償還債務本息多少元。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段某某欠程某某12萬元債務,有段某某出具的借條為證,其應當償還該款。段某某稱其已償還本金1萬元未提供證據,其觀點本院不予采納。利息問題,根據雙方約定計算,2016年1月8日前利息為64800元,原告僅主張5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償還過部分利息,未提供證據支持,且其所稱償還時間亦在2016年1月8日之前,故其觀點本院不予采納。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其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原告主張兩被告共同償還,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段某某、潘某某共同償還欠程某某債務12萬元,利息50400元,合計170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4元(已減半收?。?,由段某某、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李慶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章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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