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與王某某,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630)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潤民初字第547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天生,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被告許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許某某權屬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慧,被告王某某、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因被告王某某經營需要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許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該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939.73元(從2012年12月6日計算至2013年9月26日,以年息6%計算)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條系自己出具的,但原告實際沒有借款給被告,當時在出具借條時雙方談好該4萬元是經營權的轉讓費,但要將經營權變更為王某某后再給付此款,在出具借條后王某某也曾經找過原告要求辦理經營權的變更手續(xù),但變更手續(xù)一直未辦成,也沒有看到原告所購買的物品,所以王某某認為借條中的借款根本就不存在,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要求給付4萬元的請求。

被告許某某辯稱:對原告與王某某之間發(fā)生的事情并不清楚,2013年3月8日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條時自己并不在場,過了近半個月后,原告找到本人,希望出面幫助他們協調事情,因為大家都熟識,所以就同意幫忙在借條上簽字。現原告依據借條起訴兩被告給付借款4萬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因此,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某與兩被告均相識。2011年12月份,周某某、楊某(與原、被告均相識)與上海某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獨家代理合同,由周某某、楊某買斷該公司“省油1號”在江蘇省鎮(zhèn)江市的代理經銷權,周某某付款10萬元,楊某付款5萬元。后該公司向他們發(fā)貨,此批貨物現暫由楊某保管。在實際銷售中周某某、楊某意見發(fā)生分歧,因王某某與周某某、楊某均認識,三人經協商,于2012年3月8日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周某某退出經營,周某某將其價值6萬元的經營權轉讓給楊某,價值4萬元的經營權轉讓給周某某,該4萬元由王某某向周某某當場出具借條確定,借條載明: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四萬元整,于2012年12月5日前歸還,借款人王某某。當日楊某將約定的6萬元給付了周某某。同年5月14日許某某在該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原告因向兩被告主張上述借條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提出前列訴訟請求。審理中原告認為原告與楊某合伙做生意,因雙方意見有分歧,經王某某、許某某協調,三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原告退伙,王某某加入,楊某支付原告6萬元,王某某支付原告4萬元,因王某某當時沒有錢,故由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并由許某某作了擔保?,F還款期限已到,故要求兩被告歸還欠款及相應的利息1939.73元(以年息6%計算,從2012年12月6日計算至2013年9月26日)。

被告王某某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認可,仍然堅持辯稱意見。

被告許某某除堅持辯稱意見外,另提出自己是在酒后簽了字,只知道是關于4萬元的事情,但他們之間具體發(fā)生的事情并不清楚。

本案在審理期間,楊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楊某陳述:經兩被告介紹與原告認識,后與原告一同至上海某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商談關于“省油1號”在鎮(zhèn)江的代理經銷權合作事宜,后雙方簽訂了該產品在江蘇省鎮(zhèn)江市的代理經銷權的代理合同,周某某支付了10萬元,楊某支付了5萬元,后該公司將一批貨物發(fā)至鎮(zhèn)江,該貨物現暫由楊某保管。對于經營主體問題,該公司并沒有嚴格要求,不需要工商等經營資質,自然人也可以與公司簽訂合作合同。后由于楊某與周某某在經營中發(fā)生矛盾,周某某、楊某、王某某共同協商,周某某想退出,就要求轉讓給王某某5萬元經營權,轉讓給楊某5萬元經營權,后經周某某要求,楊某同意出6萬元購買周某某的經營權,王某某出4萬元購買周某某的經營權,楊某將6萬元現金直接支付給周某某,王某某在現場向周某某出具了4萬元的借條,楊某認為該借條實際上是轉讓協議,應該到上海變更手續(xù)后借條才有效。后來楊某曾經和上海方面聯系,但公司搬家了,業(yè)務員和公司負責人也無法聯系。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即使沒有辦理變更手續(xù),以楊某的名義也是可以進行銷售的。

另周某某放棄要求對方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

審理中因各方意見分歧,致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周某某、楊某與上海某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應當是周某某與楊某作為一個經營體實施的民事行為,周某某、楊某根據各自的出資形成了合伙關系,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由于意見分歧,周某某、楊某、王某某三人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即周某某退伙,王某某加入,周某某將其在合伙中的部分權利轉讓給楊某及王某某,楊某向周某某支付6萬元,王某某向周某某支付4萬元。上述事實有周某某、楊某以及王某某的當庭陳述,且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舉證的借條的定性問題,本院認為三方雖未簽訂書面的退伙、入伙協議,但楊某當場向周某某支付了6萬元,王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了上述所涉的4萬元的借條,應當是三方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對上述民事行為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表現,因此,王某某所出具的借條就是在周某某退伙后,因王某某加入該經營體而與周某某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現原告依據該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該筆債權,依法應予支持。對于王某某提出的應當在與上海某某科技環(huán)保有限公司簽訂變更合同后該借條才有效的說法,本院認為,上海某某環(huán)??萍加邢薰九c周某某、楊某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并未對代理權的轉讓設立禁止性的條款,且周某某的退出以及王某某的加入,只是實際合伙人的變更,并不影響他們作為一個經營體與上海某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因此,王某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許某某的擔保責任問題,本院認為雖然許某某陳述王某某出具借條時本人并不在現場,其擔保行為是在借條形成之后,對周某某、王某某以及楊某之間因經營發(fā)生矛盾以及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并不清楚,但該借條體現的是周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許某某作為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許某某作為對王某某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成立,周某某要求許某某對王某某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許某某在上述債務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故依法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周某某4萬元;

二、許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王某某、許某某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 濱

人民陪審員  馬卓毅

人民陪審員  姚向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 佳

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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